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05 16:05:51
每經記者|胡楊 每經編輯|姚祥云
圖片來源:攝圖網
日前,銀保監會發布通知稱:為持續深入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工作,現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為規范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原銀監會聯合原國土資源部共同制定《暫行辦法》,其中明確:在15個試點地區,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針對實際處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暫行辦法》要求其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如發生“國家法律法規、城鄉建設規劃及土地市場供求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對抵押財產價值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導致其流轉權能受限”;“抵押財產對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遷范圍”;“抵押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抵押財產被司法機關查封”;“發生其他重大風險變化”等情形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預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試點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當時,《暫行辦法》有效期定為“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末,在《暫行辦法》最初確定的15個試點縣(市、區)基礎上,又增加了包括天津市薊縣在內的18個地區作為試點,試點地區擴大至33個縣(市、區)。
另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試點期限也曾延長。2017年末,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暫行辦法》有效期延長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據銀保監會此番的要求,試點期限延長后,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暫行辦法》要求,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針對《暫行辦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試點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銀保監會和自然資源部報告。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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