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17:17:00
深交所:融入方股票質押回購違約,確需延期以紓解其信用風險的,若累計回購期限已實際滿3年或者3個月內將滿3年,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延期后累計的回購期限可以超過3年。對用于紓解質押風險的新增股票質押回購作出特別安排,對于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于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可不適用現行業務辦法中關于單一融出方及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資管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涉及業績承諾股票質押回購限制及質押率上限等條款,以放寬新增融資條件的方式緩解融入方流動性壓力。(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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