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 2019-01-17 15:03:22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含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上市,簡稱一致性評價,下同)的仿制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機構規范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根據每種藥品入圍的生產企業數量分別采取相應的集中采購方式:入圍生產企業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標采購的方式;入圍生產企業為2家的,采取議價采購的方式;入圍生產企業只有1家的,采取談判采購的方式。
帶量采購,以量換價。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報送的采購量基礎上,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70%估算采購總量,進行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根據上述采購價格與生產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的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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