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5-29 20:30:51
每經記者|劉明濤 每經編輯|吳永久
“定增大王”劉益謙的新理益集團領到一封警示函!
5月29日晚間,長江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新理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理益集團)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湖北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新理益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緣何收到證監局的“罰單”,還得從一個月前的交易“事故”說起。
時間回到今年4月11日的下午,新理益集團在操作賣出長證轉債(127005)的過程中,由于交易軟件通信卡頓,導致交易員操作失誤,下達了賣出所持有的長江證券(000783)5萬股的指令。待軟件恢復后,該筆指令已經于13:36:53成交,成交數量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1%,賣出均價7.28元/股,成交金額36.4萬元。
然而,就在2月14日,新理益集團曾買入長江證券股票33萬股,由于長江證券4月26日要發年報,所以按照定期報告敏感期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此期間不得操作。所以,新理益集團4月11日賣出股票出現違規,考慮到2月14日買入時交易金額為240.2萬元,根據均價計算,新理益集團此次違規收益為62元。
當時,經長江證券與新理益集團確認,此次賣出系誤操作導致,不存在利用公司內幕信息和短線交易謀求利益的情形。長江證券董事會已與新理益集團達成一致,將此次違規收益上繳至公司。
新理益集團違規操作事件一個多月后,長江證券發布公告稱,新理益集團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湖北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新理益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該警示函表示,新理益集團作為長江證券第一大股東,持有長江證券股份比例12.89%,于2018年2月14日買入長江證券股票33萬股,4月11日又賣出長江證券股票5萬股。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規范股東行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現決定對新理益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新理益集團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而就在一個月前,深交所也對新理益集團發布監管函,要求該公司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
長江證券表示,公司董事會已向股東單位再次重申相關法律法規,并督促各方嚴格規范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新理益集團加強了相關交易的內部系統風險控制設置以及相關的復核和檢查,督促員工學習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規章制度,確保不再出現類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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