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8-05-17 23:39:48
因“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失職,在明知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情況下還向其銷售產品,光大證券及其兩名員工遭罰!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上海證監局發布最新罰單,對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該營業部在代銷非公開募集產品的過程中,存在這一問題:投資者湯某某購買相關產品的資金系由營業部的6名員工匯集,營業部明知該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絕向其銷售產品。

在此過程中,光大證券分管營業部的高管董捷、上海仙霞路營業部總經理魯劍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也雙雙領了警示函。


自去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以來,作為證券市場“守門人”,證券公司落實“了解你的客戶、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進展情況,備受監管關注。
截至目前,被監管開出“適當性”罰單的問題集中在:
1、幫助投資者隱瞞真實信息,銷售和投資者風險狀況不匹配的金融產品;
2、未盡到充分了解客戶的義務,投資者背景調查流于形式;
3、未根據對客戶風險狀況的基本判斷,為客戶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4、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不夠完善;
5、部分基金客戶購買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與其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評級不匹配;
6、營銷人員在向一些客戶宣傳推介時,風險揭示不到位、宣傳保本保收益;
7、未充分了解劣后級份額委托人的真實身份、資產與收入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不僅隱瞞投資者真實信息,還匯集資金,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幫助”投資者購買私募產品的舉動引起了監管注意。
上海證監局最新開具的罰單顯示,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在代銷非公開募集產品的過程中,在明知投資者湯某某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情況下,還通過6名營業部員工匯集資金幫助其購買,在此過程中未告知湯某某后果,也未拒絕向他銷售產品。
因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對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光大證券分管營業部的高管董捷、上海仙霞路營業部總經理魯劍出具了警示函。
這一罰單將成為光大證券分類評價的最新扣分項。
光大證券并不是唯一因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而吃罰單的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的這十個月來,中信銀行、國海證券、國都證券、中信建投、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分支機構等都在這上面吃過虧。
今年1月15日,廣西證監局發布公告,中信銀行南寧分行存在安排部分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員工從事宣傳推介等基金銷售業務;并且檢查發現部分基金客戶購買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與其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評級不匹配。廣西證監局決定對該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1月12日,北京證監局也發布罰單責令國都證券北京朝陽路營業部限期改正。原因則是,國都證券該營業部在銷售某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對客戶填列的投資經歷與在國都證券北京朝陽路營業部的實際投資經歷不一致的情況,未收集客戶的相關資料,予以進一步核實,沒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戶的情況。
二是在客戶回訪時,對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保守型客戶銷售高風險金融產品的情況,未核實銷售人員是否存在不適當的推介行為。
被監管開出罰單的還有國海證券、中信建投證券南京龍園西路營業部等,問題則大多涉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例如,2017年12月29日,國海證券由于在“國海明利股份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過程中,“未充分了解劣后級份額委托人的真實身份、資產與收入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國海證券營銷人員在向一些客戶宣傳推介時,風險提示不到位、宣傳保本保收益”等違規行為被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2017年12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基金時,未向基金投資人公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并未能按期完成2016年度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報告,對其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接二連三的罰單背后,是金融產品銷售行業存在的亂象。
1首先,投資者風險評估“走過場”。
投資者購買基金、理財等產品時,都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然后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與其風險匹配的產品,避免給投資者帶來難以預期的損失。事實上,這一過程中銷售人員往往會根據產品銷售需要引導投資者的選擇,進而得出需要的評估結果。
2其次,宣傳材料的違規,報喜不報憂。
一些基金宣傳材料往往突出管理人此前業績較好的產品,回避業績不好的產品,以美化投資業績,吸引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基金宣傳材料在刊載其他基金過往業績時,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3第三,優先推薦新基金。
大多數時候理財經理都會給投資者新基金,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新發基金銷售費用較高,銷售機構和人員會進行傾向性推薦,一旦可以開放贖回,贖回的資金又可以申購其他基金,就又可以掙一筆銷售費用。不良后果則是,集中贖回無疑會對這些基金特別是新發行基金造成流動性風險,而投資者收益很有可能也并不可觀。
來源:券商中國微信公眾號(ID:quanshangcn) 記者: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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