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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范券商第三方開戶交易的征求意見來了!

券商中國 2018-05-02 20:55:53

近日,券商與第三方平臺公司都一直在熱切期待的、規范券商借助第三方開戶與交易的征求意見稿,名為《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指導意見》,目前正在行業內小范圍征求意見。

券商與第三方平臺公司都一直在熱切期待的、規范券商借助第三方開戶與交易的征求意見稿來了!這份名為《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指導意見》,目前正在行業內小范圍征求意見。

券商利用互聯網、銀行“導流”開戶的行為,有了硬約束。

監管層近日小范圍向證券公司征求意見,主要是就規范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指導(簡稱“意見”),意見就當前券商利用互聯網開戶、交易、宣傳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給予規范,堵死了個別證券公司“打擦邊球”,為謀求短期內客戶數量和交易活躍度的快速增加,而忽視了新型信息技術固有風險的行為。

“現在金融監管越來越細,在分業監管的原則下,金融風險不能互相傳遞。這對一些利用集團或外部平臺導流合作的互聯網券商的影響比較大,但對大多數的券商影響還不是那么大。”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經紀業務負責人告訴券商中國記者。

“這個指導意見明確了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和證券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規則,對行業發展有很好的促進和規范作用,從我們的角度是歡迎的!以前規則不明確的時候,各券商和各地監管部門的認識有差異,很多券商對于如何與第三方合作顧慮很深。現在規則明確了,對我們也是好事。”華東一家大型第三方機構資深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

主要內容敲黑板:

1、第三方機構僅限于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信息發布平臺、鏈接跳轉等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業務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開立、維護、管理和注銷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客戶招徠、客戶適當性管理、接收客戶交易指令等操作。

2、證券公司借助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立即停止新增客戶,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引導存量客戶通過證券公司自由渠道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終止在相關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3、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內部審查、外部評估、監管報備、持續跟蹤、時候監督等業務流程安排,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證券公司應委托中證信息等外部專業機構開展外部評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評估報告。

4、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應當對業務合規、系統穩定、資金安全、數據保密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報告需列明審查環節符合規定的理由,并由分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5、中證信息可接受證券公司委托,對第三方機構為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情況開展外部評估,并出具外部評估報告。中證信息對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建立、維護并及時更新第三方機構失信名單。

6、證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臺發布廣告并鏈接至公司門戶網站與客戶交易終端等自由網絡服務平臺,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臺上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7、證券公司不得為第三方機構非法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為其提供交易下單的通道,將網上證券業務交由第三方機構運行,向第三方機構讓渡承載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模板的管理權,允許第三方機構違規更改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模塊的參數及其配置信息等。

8、證券公司不得進行夸大、不實、誤導性宣傳,不得在展業過程匯總直接或通過第三方機構等變相方式向投資者返還傭金、贈送禮品或者輸送其他不當利益;第三方機構不得以自身名義從事任何與網上證券業務相關的宣傳推介活動。

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與開戶、交易等業務指標掛鉤的費用,不得采取“開戶比賽”“交易比賽”等方式誘導投資者進行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

9、證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提供證券業務相關客戶信息及經營數據,不得為第三方機構接收、轉發、截取、存儲客戶交易指令等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客戶信息及經營數據提供便利。證券公司不得違規通過互聯網開通融資融券、創業板(首次開通)、新三板、分級基金、期權交易等復雜交易權限。

10、證券公司借助其他機構提供的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違反本意見要求的,應妥善處理,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借助相關第三方平臺增加新客戶或提供新服務。

證券公司完成整改的,應申請住所地證監局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繼續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向證監會和住所地證監局報備。

圖片來源:攝圖網

重磅一:借助銀行等三類平臺開展業務的立即停止

意見中最為主要的內容,就是明確了證券公司不得借助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近一段時間以來,部分證券公司借助互聯網企業、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的門戶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服務平臺(簡稱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客戶服務、宣傳推介等業務活動(簡稱網上證券業務),其中,個別證券公司為謀求短期內客戶數量和交易活躍度的快速增加,忽視了新興信息技術的固有風險,甚至主動降低合規、風控、信心安全審核標準,為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直接影響證券市場安全穩定。

根據《證券法》第六條關于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規定,即“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監管層作出了上述考慮。

意見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在合規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證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臺發布廣告并鏈接至公司門戶網站與客戶交易終端等自由網絡服務平臺,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臺上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厘清與第三方機構的責任邊界。

證券公司是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責任主體,應當自主生成并全程管理在第三方平臺發布的證券業務相關內容,按照業務合規、系統穩定、資金安全、數據保密的要求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對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性和合規性進行持續跟蹤。

第三方機構僅限于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信息發布平臺、鏈接跳轉等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業務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包括但不限開立、維護、管理和注銷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客戶招徠、客戶適當性管理、接收客戶交易指令等操作。

意見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客觀憑借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利弊,審慎評估與第三方平臺合作是否與公司發展戰略、風險管理策略相符,是否可能引發網絡安全風險及客戶適當性管理難度增加等問題。評估結果應當經公司主要責任人及分管信息技術管理、合規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選擇誠實守信、經營穩健、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安全、可靠的技術服務能力,不得存在非法從事金融活動,違反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展業,登載非法金融活動宣傳信息等損害金融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重磅二:規定券商五大禁止行為,若觸犯即終止合作

意見明確了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應當恪守的禁止性規定,包括了五方面內容:

第一、證券公司不得為第三方機構非法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為其提供交易下單的通道,將網上證券業務交由第三方機構運行,向第三方機構讓渡承載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模板的管理權,允許第三方機構違規更改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模塊的參數及其配置信息等。

第二、證券公司是開展業務宣傳的責任主體,不得進行夸大、不實、誤導性宣傳,不得在展業過程匯總直接或通過第三方機構等變相向投資者返還傭金、贈送禮品或者輸送其他不當利益;第三方機構不得以自身名義從事任何與網上證券業務相關的宣傳推介活動。

第三、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與開戶、交易等業務指標掛鉤的費用,不得采取“開戶比賽”“交易比賽”等方式誘導投資者進行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

第四、證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提供證券業務相關客戶信息及經營數據,不得為第三方機構接收、轉發、截取、存儲客戶交易指令等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客戶信息及經營數據提供便利。

第五、證券公司不得違規通過互聯網開通融資融券、創業板(首次開通)、新三板、分級基金、期權交易等復雜交易權限。

對于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意見強調,情節嚴重的應暫停證券公司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高管的責任。

重磅三:禁止暗箱操作,對第三方提出明確5點要求

意見還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管理,規范展業行為。

一是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制定完備、清晰的業務方案,方案應當具有確保業務合規、技術安全、數據獲取、保存、封閉及防范數據泄露的切實可行措施。

二是證券公司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并確保簽訂協議與提供服務的主體一直,協議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約定內容包括:

1、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則配合提供本機構相關資料和數據;

2、第三方機構應當配合外部專業機構開展評估;

3、第三方機構不得接觸、接收、轉發、截取、儲備身份資料、交易指令等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客戶信息及經營數據;

4、第三方機構不得以自身名義宣傳證券業務或向投資者、社會公眾等提供可能引發其從事證券業務誤解的信息;

5、第三方機構應當承諾不得借助與證券公司的合作介入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業務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

另外,證券公司需針對通過第三方平臺鏈接跳轉方式使用本公司證券業務的客戶,以彈出提示窗口并經客戶點擊確認等方式,明確提示客戶已進入證券公司服務范圍并醒目展示證券公司名稱或相關標識,明確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客戶切換瀏覽第三方平臺其他內容且時間短于一小時的,可不重復彈出提示窗口。證券公司系統應當使用獨立的客戶身份驗證措施,不得允許以第三方機構身份驗證等方式予以替代。

意見指出,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自主控制,自主建設掌握系統架構、業務邏輯、操作流程等內容,提供服務的IP地址應當由證券公司注冊并全權管理。證券公司與第三方平臺合作過程中應建立嚴格的動態審查和測試機制,持續監測信息系統及相關數據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確保客戶交易指令及其數據在證券公司控制的信息系統內封閉運行。

圖片來源:攝圖網

重磅四:強化券商內控流程,引入外部評估機制

意見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內部審查、外部評估、監管報備、持續跟蹤、時候監督等業務流程安排,包括了:

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應當對業務合規、系統穩定、資金安全、數據保密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報告需列明審查環節符合規定的理由,并由分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證券公司應委托中證信息等外部專業機構開展外部評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評估報告。

證券公司應在內部審查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業務方案及書面審查意見向證監會及住地證監局報備,并將相關材料抄送中證信息,如委托外部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的,證券公司應當一并報備外部評估報告,業務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當重新履行報備程序。

證券公司應當對第三機構及其第三方平臺是否符合本意見要求的條件及雙方協議履行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發生異常情況,證券公司應當及時處理,必要時暫停或終止合作,并妥善處理存量客戶,引導存量客戶在其他交易渠道進行交易。證券公司發行第三方機構合作可能誤導投資者應及時公告澄清。證券公司應當將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情況納入公司合規風控管理范圍,定期進行合規檢查和稽核審計。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中提出要設立外部評估,中證信息可接受證券公司委托,對第三方機構為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情況開展外部評估,并出具外部評估報告。

同時,中證信息對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建立、維護并及時更新第三方機構失信名單。

重磅五:存量業務整改,增量業務需規范

證券公司需對照意見進行自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存量合作業務應按照要求規范并制定整改方案,在意見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報告證監局。

對于證券公司借助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應立即停止新增客戶,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引導存量客戶通過證券公司自由渠道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終止在相關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對于證券公司借助其他機構提供的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違反本意見要求的,應妥善處理,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借助相關第三方平臺增加新客戶或提供新服務。

即便證券公司完成了整改,也需要申請住所地證監局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繼續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向證監會和住所地證監局報備。

來源:券商中國(ID:quanshangcn) 記者:王玉玲 程丹

責編 張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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