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1-08 14:53:11
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2014年意外離世,生前他曾與建銀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簽“對賭協議”,因為公司沒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對賭”失敗了。按照“對賭協議”,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擔6.35億債務,遺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也成為被負債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金燕被判負債2億元。對于這份判決,金燕本人表示憤慨的同時,也讓人們將目光聚焦于《婚姻法》對于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那么,這樣的判決合理合法嗎?
每經編輯|李語涵
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馬奔騰)曾是紅極一時的影視公司,巔峰時期,投拍不少知名影視劇,其中包括《歷史的天空》、《甜蜜蜜》、《武林外傳》、《建黨偉業》、《將愛情進行到底》等。
但在2014年1月2日,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意外離世。李明去世前兩天,正是他與建銀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稱建銀投資公司)所簽“對賭協議”到期的日子。——小馬奔騰由于沒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對賭”失敗了。
按照“對賭協議”,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擔6.35億債務。李明突然離世后,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里(簡稱“24條”)的規定,遺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為被負債人。

▲金燕(圖片來源: 正在發生金驗)
去年9月,金燕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審判決書:被判負債2億元。據紅星新聞,按金燕的說法,她成為了“24條”有史以來額度最大的案件,僅訴訟費就高達上百萬。
但最新消息顯示,《婚姻法》“24條”未來有望通過新的司法解釋來完善。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根據北京市一中院查明的事實,讓金燕背上2億債務的這份“對賭協議”簽訂于2011年3月22日,系小馬奔騰與建銀投資公司簽訂的《增資及轉股協議》的一份補充協議。
當天,小馬奔騰公司董事長李明,小馬奔騰的股東小馬歡騰公司、李萍、李莉及其他多名原股東,以及建銀投資公司在內的多名投資人(新股東)共同簽訂了《增資及轉股協議》。
這份《增資及轉股協議》約定:在本協議內,李明、李萍和李莉合稱為小馬奔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新股東擬通過向李萍和李莉收購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權,以及認購小馬奔騰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方式獲得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權,成為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東。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同時,還要另付10%的年復利息。”金燕解釋,建銀文化投資小馬奔騰4.5億,若上市失敗,按照協議內容,小馬奔騰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不僅需要償還4.5個億,同時還要償還每年10%的“利滾利”,按此計算,總金額高達6.35億。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對建銀投資公司的請求予以支持,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第26條的規定:
此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金燕承擔2億范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
金燕為此憤慨:
“我對這份‘對賭協議’完全不知情,沒有簽字,在小馬奔騰沒股份,也沒參與公司的經營,為什么會是夫妻共同債務?”
啟信寶的信息顯示,2014年1月27日,小馬奔騰的法人代表從李明變為金燕,而在當年11月3日,法人代表從金燕變為了李莉。

▲圖片來源:啟信寶
據第一財經日報,由于未正式遞交IPO材料,小馬奔騰的股權結構至今尚未公開。但金燕曾在2014年10月31日在聲明中稱:
李明的遺產,包括他持有的公司股份,完全沒有在合法繼承人中進行確權分配;李明股份被代持的情況一直被隱瞞,某些股東有惡意侵占他人合法權益的嫌疑。
據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此前報道,依靠央視《新聞30分》等欄目的廣告代理權起家的小馬奔騰在業內的名氣并不低。

▲圖片來源:小馬奔騰官網
2007年底,霸菱亞洲以4000萬美元注資小馬奔騰,成為當時行業內最大單筆融資。霸菱亞洲退出后,2011年3月,公司最后一輪融資吸引了超過40家機構參與競投。此輪高達7.5億元的融資項目也成為了當時中國影視業最大的一筆融資。
但李明的離世讓小馬奔騰上市之旅“暗淡無光”,也為核心骨干離職等埋下了伏筆。
2014年5月,孔二狗(本名孔祥照)在微博上公開表示已離開小馬奔騰。小馬奔騰集團演藝經紀公司、新媒體公司總經理曾鵬宇也于6月初在個人認證微博上公布了離職信息。對于小馬奔騰來說,最大的損失莫過于著名導演寧浩的離開,小馬奔騰官網上顯示的簽約導演名單中沒有寧浩。
影評人趙珂嘉曾表示:
“若是寧浩不離開小馬奔騰,《心花路放》從制作到宣發可能都會有小馬奔騰參與,那一定是賺得盆滿缽滿;在國內影視行業,個別導演、編劇和明星往往可以決定一部電影的票房,甚至一家企業的業績,核心骨干的離開讓小馬奔騰‘元氣大傷’。”
目前小馬奔騰方面,新CEO已全面執掌公司。據紅星新聞,小馬奔騰方面品宣總監稱,李莉、李萍現已不是公司控股股東。對于原公司董事長遺孀金燕的經濟糾紛,他表示:
“債務糾紛和公司沒有關系。實際上,公司不能作為商業對賭對象的,整個對賭事件和小馬奔騰沒有任何關系。”
金燕這樣遭遇的背后,源于《婚姻法》“第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但上述規定發布的的時候,市場上并未出現‘對賭協議’、對沖基金,甚至小額貸款等金融方式。
據南方都市報,截至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12月的數據顯示,伴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逐年高發,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條”審理的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激增,分別高達8萬余件和9萬余件,2016年案發率增長至16萬余件,2017年現已上網10萬余件。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注意到,在各方呼吁下,就該條司法解釋,最高法在去年也做了兩次修正:
第一次在今年2月作出對此條款的補充規定,將夫妻一方與人串通虛構債務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債務排除在外。

▲圖片來源:新華社
第二次是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XX號建議的答復》(下稱答復)中指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明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答復》中還明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令人欣慰的是,針對“第24條”,又傳出了新消息。據《民主與法制時報》消息,去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正在推進問題的解決,未來最高法有可能通過新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完善。”
每經編輯 李凈翰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民主與法制時報》、紅星新聞、第一財經日報、南方都市報、每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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