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 2017-11-15 14:28:29
日前,食藥監總局發布“公開征求《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再次強調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
《辦法》規定,網絡藥品銷售范圍不得超出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范圍。網絡藥品銷售者為藥品生產、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網絡藥品銷售者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
網絡藥品銷售者要建立網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報告制度。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應當按規定向個人消費者出具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記錄、電子訂單、在線藥學服務等記錄留存應當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違規發布處方藥信息或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處方藥的,會被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要求,網絡藥品交易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網絡藥品銷售者資質進行審查,確保進入平臺的網絡藥品銷售者為合法的藥品生產、批發、零售連鎖企業,并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資質證件。
網絡藥品交易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保存平臺上的藥品展示信息、交易與咨詢記錄、銷售憑證、評價與投訴信息,保存期限應在5年以上。
《辦法》指出,未具備網絡藥品銷售條件而從事網絡藥品銷售、超出許可范圍銷售藥品的、超出許可方式銷售藥品的、不符合條件從事網絡藥品平臺交易服務的、未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行政決定暫停或者終止為網絡藥品銷售者提供服務的,均會被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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