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 2017-11-12 09:58:22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恰如其分地形容了當今人們住在高層后面臨的高空墜物風險,類似的高空墜物新聞也時常見諸報端。近期,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判決一起類似案件,引發廣泛關注。那么此類案件該如何避免,司法中又會遇到哪些阻力以及侵權責任法87條該何去何從呢?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著城市管理,也拷問著立法部門,事后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
自2000年重慶法院判決全國首例高空無主墜物連坐補償案以來,涉案者共同承擔補償責任已經成為該類案件判決的常規性原則。
近期,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判決一起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受害者損失給予補償的案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此類案件的廣泛關注。此類案件為何普遍存在又該如何避免?司法實踐中遇到哪些羈絆?民法總則出臺后侵權責任法第87條何去何從?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相關采訪。

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著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今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近日,在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某小區居民樓下,3個小女孩正在鄰街的商鋪附近跳繩,上空突然落下一電視遙控器,女孩駐足觀看片刻后又繼續玩了起來。沒想到不足半分鐘,一輛兒童玩具車再次襲來,砸在距離女孩跳繩的地方約1米遠,3個女孩立即跑進商鋪躲起來。隨后,一個玻璃水杯墜落在同一地點,旁邊群眾唏噓不已。
后經民警調查,拋物者為13層業主家的3歲男孩,因為沒有仔細看管,孩子將家中物品從陽臺邊的防護欄空檔扔下,幸好沒有砸到人,不然后果不堪設想。
在該事件發生后的第二天,市民周先生在經過重慶渝中區金湯大廈時,兩塊泡沫板從樓上緩緩飄落。盡管這兩塊泡沫板不足以傷人,但是周先生仔細一看還發現,幾分鐘前,相同的位置還掉落了一根1米左右拖把和一包用過的筷子。幸運的是,這幾樣東西都沒有砸到樓下行人。
當相關人員對此事進行調查時,相關住戶均不承認墜落物為自己所有。與此不同的是,今年6月南岸區康德國會山小區發生的一起高空墜物致人傷害事件中,墜物業主主動承認了自己的過錯。
當天下午,一個晾曬被褥的大衣架從天而降,打傷了一名過路小男孩的頭部,隨后受傷男孩被送往醫院搶救。事故發生時,墜落大衣架的業主并不在家,但正好路過事發地。該業主回家后發現是自家衣架,隨后向警方主動反映了情況。
接連發生的高空墜物事件越來越多地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近日,為營造和諧、安全、文明的居住環境,重慶大渡口區建勝鎮在竹園小區舉行了“拒絕高空拋物,從我做起”的文明宣傳活動。活動中,志愿者向居民們講解了高空拋物的危害,并發放倡議書,80余名居民在活動的橫幅上簽名,表達拒絕高空拋物的決心。
在活動現場,一位母親握住自己兩歲孩子的手說:“扔下的是雜物,丟失的是文明。作為家長,我有責任讓孩子從小養成文明的習慣。”
在一系列高空墜物事件中,盡管大多數并沒有造成人員傷害,但是一旦傷人事件發生,大多造成嚴重后果,且由于基本無法確認墜物所有人,傷者也大多訴諸法院。

近期,渝北法院受理了張某等5人訴杜某等18人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涉及樓上掉下酒瓶砸傷路人,但因無證據證明認定具體侵權行為人,為維護傷者的合法權益,渝北法院依法判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受害者的損失給予補償。
該案5名原告為傷者肖某(后因病去世)的子女,肖某生前隨其女張某常住在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某幢樓的單元房內。
2011年3月7日15時30分許,肖某在樓門口曬太陽時,不幸被樓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傷左腿。肖某受傷后,被送往重慶市中醫骨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骨折,并于當日轉至重慶市中山醫院住院治療18天后出院。住院期間,五原告為此花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45343.06元。
法院查明,被告杜某、盧某、陳某、李某、張某、孫某分別系該幢樓相關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肖某受傷地點的樓上住戶。另外,該幢9-4-1號房屋的所有權人陳某已將房屋出租給郭某、袁某等7人進行居住使用,截至2011年3月7日即肖某受傷當天,仍處于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本案中,肖某被建筑物中墜落的酒瓶砸中受傷,庭審中無法證實酒瓶究竟從哪一房間內墜出,故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原告的損害給予補償。
因此,渝北法院判決杜某、盧某、李某、張某、孫某以及郭某、袁某等人作為事發地樓上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對原告所受損失予以平均補償。
承辦法官庭后指出,本案中的致害物為從建筑物中墜落的物品,本案關鍵不在于造成損害的物是否有人的支配因素,部分被告辯稱不在家,但并不能據此證明沒有占有該物,也不意味著酒瓶就不會墜落,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此外,本案被告作為樓上住戶,根據社會生活經驗以及通常情理可以認定為他們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應由可能侵權的樓上住戶按戶平均補償。
法官表示,該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方面傷者無辜受到傷害,理應受到相應的補償,但因該案的侵權行為就有特殊性,系高空拋擲物或墜落物,確定侵權人較為困難,但因此讓受害者自擔損失,顯然有失公平,由樓上住戶補償損失有利于保護傷者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由高空拋擲物或墜落物的可能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提醒樓上住戶提高謹慎注意意識,不得隨意向樓下拋擲物體,也不得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墜落的物體,有利于減少類似侵權案件的發生,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法官表示。

針對該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劃分責任,致人傷亡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將來對劃分責任有無更好的法律設想等問題,記者采訪到了西南政法大學兩位民法專家。
高空墜物大多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有人主動扔出,二是樓體外存在堆積物,被風吹落。對于第二種情形,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吳春燕認為,若查明墜落物為物業有提示及消除危險義務的,且查明物業有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則物業應與房屋業主或者使用人一起承擔責任。
依據責任均分的邏輯,假如高空墜物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是否刑罰也要均分呢?吳春燕表示,刑事責任通常是針對自然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即制裁的是具體的行為人,因此,此情形因為無法找到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和承擔也無法實現。在“可能的使用人”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按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確實會讓一些無辜之人“背鍋”,是否有其他法律規定構想能比現行法律更適合?吳春燕認為,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本身就是一個權宜之計。從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規定的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而不是承擔侵權責任。立法目的上實際上是基于對受害人救濟的考慮,而規定與侵權責任法救濟受害人優先的理念吻合,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
之前有聲音稱,民法總則出臺后不排除會取消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對此,吳春燕表示,確有取消的可能。“如前所述,該情形實際上并不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這種情形納入侵權責任法的規范范疇實際上有些勉為其難。如果有更全面的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立法,將受害人無法獲得救濟的情形納入其中,侵權責任法也可以更加純粹地規定侵權責任問題。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徐銀波從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一是正當性問題,別人沒有實施任何的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憑什么要求其承擔責任;二是正因為當事人沒有過錯,無法向其做出合理的解釋,所以在執行就難以落到實處;三是第87條不具備預防功能,好的侵權責任法不應當是被動地救濟,而是事前防范侵權行為的發生;四是在建設智慧城市的當下,查明侵權人的可能性也愈發明朗。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戰海峰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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