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 2017-09-24 16:25:02
“一套房子賣給兩個買家?”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案件中,房主為求高價,全然不顧事先與買方簽訂的合同,而將房屋賣給出價更高的另一個買家。最終,法院調解房主賠償事先簽訂合約買方30萬元,用于補償因房價上漲帶來的差價。這里提醒廣大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立約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內容誠信履約,否則,將承擔沉重代價。
貪心房主為求高價而將自己的拆遷房“一房二賣”,買家起訴到法院。日前,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房屋買賣案,房主被判承擔賠償房價漲幅差價30萬,真是得不償失。
2016年3月,陶某與李某簽訂了拆遷房買賣合同,約定陶某出價100萬購買李某的一套拆遷房。簽訂合同時,拆遷房尚未交付也還不能辦房產證,雙方約定由陶某支付5萬定金,到8月份交房時再支付90萬元,留余款5萬元到辦證時付清。2016年9月,李某仍未能交房,陶某經過打聽,該房屋完全可以交房。陶某隨即找到李某要求交房,李某找各種理由推托,并說房屋需要自住,不賣了。
長時間溝通無望,陶某在去年底將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他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李某無奈之下在法庭說出實情,房屋早在2016年7月就以1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他人,并且已經交房。
審理中,經現場查驗,該房屋的確已經出售給了別人,并且已經裝修完畢入住。因李某“一房二賣”,他人已經入住,陶某最終無法獲得該房屋,便轉而要求李某進行賠償,經過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該房屋在審理時的市場價格已達15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陶某與李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履行。李某未經陶某同意,擅自將涉案房屋加價出售,并辦理過戶手續。故李某構成違約,造成其與陶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李某單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應按照合同約定返還陶某的購房定金。對解除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陶某有權主張相應賠償。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還陶某5萬元定金,并支付陶某房屋漲幅差價50萬元。
李某不服,上訴至蘇州中院。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李某賠償陶某各項損失30余萬元。
■法官說法
近兩年來,隨著房價大幅上漲,于是,“一房二賣”的違約現象不斷涌現。為保護正常交易秩序,加重違約者的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均確立了對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原則。因此,提醒廣大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立約雙方,尤其是房屋出售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內容誠信履約,否則,必將承擔沉重代價。
來源:揚子晚報 記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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