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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規擰緊農業“水龍頭”:定額內用水 提價部分將由財政補貼農民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13 23:28:53

 每經編輯|馮彪    

每經記者 馮彪

在從事農業生產過程中放任大水漫灌,無論用水多少、灌溉效率如何,統統與己無關;打井澆地,只要抽出了水就隨便使用,還管它什么資源稅費……凡此種種弊端,在農業水價改革新規出臺之后,有望得到革除。

6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發布《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要在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進農業節水的體制機制。

《通知》提出,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改革地區要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對定額內用水的提價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節約部分適當獎勵;超定額用水不再予以補貼,并逐步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去年以來各地農業水價改革有一定進展,但也遇到水權不清晰導致收費難、付費意識不足、成本核算難的問題。”

提高農業水價到成本水平 

農業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潛力所在。李國祥表示:“目前我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為0.532,與發達國家已達0.7以上的有效利用水平有一定差距。” 

李國祥認為,大水漫灌、水資源利用效率不高背后,一方面與我國相對落后的農業生產方式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當前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不完善、不健全分不開。

新華社曾報道,由于目前全國農業水費平均每畝地不到0.1元,只相當于成本的1/3,而且實收率往往還不到一半,偏低的水價帶來很多地方農戶在農業生產中“大水漫灌不心疼”的心理。

李國祥還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說,部分地區農業灌溉是依靠農民自己抽取地下水,水權不明晰,農民除了負擔抽水費用外,并不需要支付水資源費用,也存在節水意識不足的問題。

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提出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節水和農田水利體制機制創新、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此次《通知》提出,各省要統籌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用戶承受能力、補貼機制建立等因素,制定農業水價改革方案,把握好水價調整幅度和節奏,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先期試點的部分地區提出了“收取水費+政府補貼”的模式。例如,重慶榮昌區制定了政府指導價的方式,在水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的基礎上,按照種植農作物分類,實行糧油作物每立方米0.25元、經濟作物0.35元、養殖業0.4元的差異化標準,確定農業水價,并由農民用水戶組織負責收取,作為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對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基本運行經費不足的部分,由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費來彌補。

記者了解到,在部分試點地區,雖然農業用水成本有所增加,但是農民享受到了更便捷的灌溉方式,也減少水資源浪費。

節約用水可借水權交易獲益

去年以來,湖北、江蘇、山東、河北、黑龍江等省份陸續公布了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意見。但發改委等部委此次下發的《通知》指出,一些地區仍然存在對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不夠、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薄弱、水管單位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資金籌集整合面臨困難等問題。

在李國祥看來,我國不同區域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差距比較大,部分地區修建基礎設施的成本可能會較高,因此農業水價也相應更高,但農業用水不可能走高價格路線,即使價格提高至成本價水平,農業水價改革不是簡單提價的問題,還需要更精細化的配套措施。 

建立農業水權制度是農業用水綜合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此次《通知》提到,將農業水權明晰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 

去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意見提到,明確水權,實行總量控制。鼓勵用戶轉讓節水量,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予以回購。 

李國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水權不明確,收費就沒有合理依據,農民節約出來的水也不能給農民帶來好處。”

在劃定水權方面,地方已有實踐。例如,山東省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方案中細化了水權制度,提出“初始水權制度”和“水權交易制度”。山東提出,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單位灌溉用水量,分配給工程單位或終端用水主體,明確其獲得的農業初始水權,并且允許農業水權流轉,建立水權交易市場,節余水量可以轉讓交易。

本次農業用水綜合改革,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是主要原則之一。

“既要提價又不讓農民負擔增加,關鍵就是明確水權。水權明確后,農民用水額度、節余水量才有依據。農民因節約用水不但能夠獲得節水獎勵,還能通過水權交易來獲益。”李國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

另外,發改委此次《通知》也要求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工程基礎較好、群眾水商品意識較強的省份,要進一步加大改革資金投入力度,在全省(市)范圍率先全面推進改革,力爭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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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馮彪 在從事農業生產過程中放任大水漫灌,無論用水多少、灌溉效率如何,統統與己無關;打井澆地,只要抽出了水就隨便使用,還管它什么資源稅費……凡此種種弊端,在農業水價改革新規出臺之后,有望得到革除。 6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發布《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要在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進農業節水的體制機制。 《通知》提出,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改革地區要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對定額內用水的提價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節約部分適當獎勵;超定額用水不再予以補貼,并逐步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去年以來各地農業水價改革有一定進展,但也遇到水權不清晰導致收費難、付費意識不足、成本核算難的問題。” 提高農業水價到成本水平 農業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潛力所在。李國祥表示:“目前我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為0.532,與發達國家已達0.7以上的有效利用水平有一定差距。” 李國祥認為,大水漫灌、水資源利用效率不高背后,一方面與我國相對落后的農業生產方式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當前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不完善、不健全分不開。 新華社曾報道,由于目前全國農業水費平均每畝地不到0.1元,只相當于成本的1/3,而且實收率往往還不到一半,偏低的水價帶來很多地方農戶在農業生產中“大水漫灌不心疼”的心理。 李國祥還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說,部分地區農業灌溉是依靠農民自己抽取地下水,水權不明晰,農民除了負擔抽水費用外,并不需要支付水資源費用,也存在節水意識不足的問題。 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提出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節水和農田水利體制機制創新、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此次《通知》提出,各省要統籌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用戶承受能力、補貼機制建立等因素,制定農業水價改革方案,把握好水價調整幅度和節奏,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先期試點的部分地區提出了“收取水費+政府補貼”的模式。例如,重慶榮昌區制定了政府指導價的方式,在水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的基礎上,按照種植農作物分類,實行糧油作物每立方米0.25元、經濟作物0.35元、養殖業0.4元的差異化標準,確定農業水價,并由農民用水戶組織負責收取,作為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對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基本運行經費不足的部分,由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費來彌補。 記者了解到,在部分試點地區,雖然農業用水成本有所增加,但是農民享受到了更便捷的灌溉方式,也減少水資源浪費。 節約用水可借水權交易獲益 去年以來,湖北、江蘇、山東、河北、黑龍江等省份陸續公布了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意見。但發改委等部委此次下發的《通知》指出,一些地區仍然存在對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不夠、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薄弱、水管單位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資金籌集整合面臨困難等問題。 在李國祥看來,我國不同區域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差距比較大,部分地區修建基礎設施的成本可能會較高,因此農業水價也相應更高,但農業用水不可能走高價格路線,即使價格提高至成本價水平,農業水價改革不是簡單提價的問題,還需要更精細化的配套措施。 建立農業水權制度是農業用水綜合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此次《通知》提到,將農業水權明晰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 去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意見提到,明確水權,實行總量控制。鼓勵用戶轉讓節水量,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予以回購。 李國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水權不明確,收費就沒有合理依據,農民節約出來的水也不能給農民帶來好處。” 在劃定水權方面,地方已有實踐。例如,山東省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方案中細化了水權制度,提出“初始水權制度”和“水權交易制度”。山東提出,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單位灌溉用水量,分配給工程單位或終端用水主體,明確其獲得的農業初始水權,并且允許農業水權流轉,建立水權交易市場,節余水量可以轉讓交易。 本次農業用水綜合改革,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是主要原則之一。 “既要提價又不讓農民負擔增加,關鍵就是明確水權。水權明確后,農民用水額度、節余水量才有依據。農民因節約用水不但能夠獲得節水獎勵,還能通過水權交易來獲益。”李國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 另外,發改委此次《通知》也要求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工程基礎較好、群眾水商品意識較強的省份,要進一步加大改革資金投入力度,在全省(市)范圍率先全面推進改革,力爭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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