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04 23:54:53
“保護最弱小的投資者,也就是保護整個華爾街”——這句膾炙人口的華爾街原則,在成熟的美國股市,一直被小心地守護與遵循。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孫宇婷
每經記者 孫宇婷 每經編輯 張海妮
“保護最弱小的投資者,也就是保護整個華爾街”——這句膾炙人口的華爾街原則,在成熟的美國股市,一直被小心地守護與遵循。
信息是證券市場交易的核心,如果缺乏嚴格的監管,那么信息優勢一方隨時都可以利用其有利位置去侵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這種信息操縱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更是損害了市場的公信力,可謂有百害而無一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美國證券市場1929年迄今的歷史發現,在華爾街這個處處充斥著金錢誘惑的地方,市場操縱屢見不鮮且手法日趨隱蔽,因內幕交易獲罪的“大鱷”也是前赴后繼。
美國近一個世紀的證券市場歷史也表明了:有效的市場秩序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適時調整、逐漸演進的過程。從野蠻生長到理性繁榮,美國證券市場監管在過去近百年中不斷完善,最終形成了今天的監管體系。
操縱盛行擾亂秩序 美史上首部證券法應運而生
早期的美股市場,價格操縱行為盛行。19世紀末20世紀初,股票欺詐幾乎成為整個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交易商操縱股價,快速拉高價格,將毫不知情的投資者引誘入局,然后平倉出貨。一些人甚至企圖為價格操縱正名,認為這是市場本身規律所決定的。
在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前的“瘋牛”行情中,坐莊行為更是屢見不鮮,包括大通國民銀行(摩根大通銀行前身)、國民花旗銀行在內的美國幾家主要銀行都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其中以大通國民銀行主席威金最為典型,他不僅通過私募基金炒作公司的股票,還從自己的銀行借出800萬美元托市。在股災到來的前幾個月,威金通過幾個自己注冊的關聯公司大肆賣空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在當時,游戲規則一直掌握在華爾街的手中,沒有一條法律可以被引用并將威金繩之以法。威金本人也拒不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在他看來,這甚至不違反道德規范。
為了整肅市場,樹立市場公信力,美國政府和國會隨后開始對華爾街展開清算行動,將華爾街丑惡的內幕交易行為公之于眾。1933年5月,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規范證券交易的法律《聯邦證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發行必須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且披露特定的信息,同時法律明確規定,公司高級職員賣空自己公司股票屬非法行為。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則確定了禁止內幕交易規則,其規定,任何人在買賣證券時不得就任何與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作虛假陳述或隱瞞該信息,或從事其他與交易有關的欺騙行為,否則即構成證券欺詐,將承擔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責任。內幕交易屬于隱瞞重大信息,構成證券欺詐。
從1933年到1940年,美國相繼出臺了《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并將市場操縱認定為犯罪。
遏制新型操縱手法 監管升級從嚴打擊
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強,市場操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但證券操縱的手法也變得更加隱蔽,欺詐性更強,專業化作案程度更高。
上世紀90年代,華爾街券商采用“間接操縱價格”的手法,在1989年至1994年間,操縱以技術股為主的納斯達克股市的交易價格,使得投資公司的利潤增加,從而抬高投資公司股價。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從1994年開始調查此案,最后迫使華爾街的券商們支付了高達9.1億美元的賠償金。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內的美國10家投資銀行被指控利用在公開發行股票市場的壟斷操縱股價。這些操縱行為非常隱蔽,主要是讓首次公開上市的新股流向某些特定的投資者,而交換條件是這些投資者必須在二級市場支撐股票價格。2002年,10家投行同意支付總額超過14億美元的罰款。
在美國,價格操縱行為在證券立法中并沒有明確的定義。美國規范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法規包括1933年《證券法》第17條、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0條以及相關規則,但是這些規定非常具有原則性,在具體操縱行為的認定上,主要還是依靠法院的判例,而各種判例對價格操縱行為的認定更加詳細。
根據立法與判例,操縱行為主要包括對敲和對倒、誘使他人買賣為目的的交易行為、鎖定價格行為、集中買賣、在分銷中邀買證券、散布虛假信息操縱市場、限制證券的供給、定購證券卻無意買入、公司的不當管理等。
21世紀初期,安然和世通財務造假案的先后曝光,直接推動了《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即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出臺,也祭出了監管層打擊證券犯罪的“最強音”。《薩班斯-奧克斯法案》對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訂,在公司治理、會計職業監管、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該法案規定,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標志著美國證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轉變:從披露轉向實質性管制。
罰款+判刑雙管齊下 帆船集團案撼動華爾街
2011年10月16日,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Galleon Group)創始人拉杰·拉賈拉特南因涉嫌內幕交易被捕。這位身價億萬美金的富翁被控14項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罪名。拉賈拉特南案是美國政府打擊內幕交易行動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之一。
據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和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法庭文件顯示,拉賈拉特南被控在2006年1月至2008年10月間,伙同其他嫌疑犯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寶利通公司、希爾頓酒店、谷歌等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法牟利上千萬美元。
這起內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員包括帆船集團創始人拉杰·拉賈拉特南和21名被告,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而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向拉賈拉特南提供內幕信息獲刑兩年,并處罰金500萬美元。
2011年11月16日,拉賈拉特南被判處11年監禁,退還538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并交納1000萬美元的罰款。該判決為這起數十年來最大的內幕交易案之一畫上了句號。
帆船集團內幕交易案及此后美國聯邦調查局針對多家對沖基金進行的內幕交易調查,使得金融業界開始反思一直倡導當局減少監管的“自由市場精神”。
2010年7月,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了經參眾兩院表決通過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即新的美國金融改革法案。
法案明確要求,資產規模在1.5億美元以上的對沖基金需要到SEC注冊和接受監管,并有義務向監管機構提供有關持有資產規模與類別、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交易記錄、投資人合約及其他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信息和資料。
通過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沖基金被首次納入監管。監管規則的變化增加了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成本。隨著信披水平的提高,不僅有利于增加公眾和投資者對于對沖基金行業和單只基金的了解,而且進行注冊和接受監管也令對沖基金的公信力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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