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4-22 01:23:05
每經編輯|每經實習記者 龐靜濤
◎每經實習記者 龐靜濤
溫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繼續發酵,國土資源部對此高度重視,與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組成聯合調研組,于4月20日,赴溫州調研指導住宅土地使用權20年到期延長問題。
隨著地價的飆升,溫州不愿再像其他城市一樣免費或低價收取土地款,引發大眾的焦慮和擔憂。
《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如今如何續期尚缺頂層設計,但追溯物權法的立法過程可以看出,缺乏細節是因存在巨大的爭議未寫進物權法,物權法一開始并未承載土地使用權免費續期的使命。
在記者采訪物權法相關專家的過程中,房在地在的主張又將土地持續期的續期轉嫁給了房屋質量,未來的土地使用續期或更多取決于開發商。
深圳模式的參考意義
在溫州官方態度轉變的前一日,處置土地使用權到期不止一例的深圳則給出了更明確的回答,且可行性和接受度均為外界接受。
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款。
這一規定的依據則是,1994年深圳出臺文件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1995年9月15日對該文件進行了修改,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在70年土地使用期限如何續期的頂層設計缺失的情況下,深圳在原有法律框架內無償續滿70年是目前最無爭議的做法。
對于深圳特有的特殊行政劃撥用地延長土地使用年限,需補繳基準地價的35%。深圳行政劃撥用地是深圳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期限20年。早在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號)發布施行。針對該種土地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補交相應基準的地價的35%,延長土地使用期限至70年。
地價飛漲的深圳,基準地價仍保持相對的低水平。深圳現采用的基準地價是2013年制定的,各區不同。以福田區的住宅用地為例,最高為5317元/平方米,最低為1356元/平方米。羅湖區住宅用地最高基準地價為4582元/平方米,最低為1239元/平方米。
以福田為例,一行政劃撥用地的住宅房屋面積100平方米,所在地基準地價5000元/平方米,如延長土地使用期限需補繳價款為17.5萬元。有業內人士表示,相對于深圳的房價該額度尚可接受。
深圳的做法并未跳出70年產權的期限,70年到期后怎么辦仍待解決,但卻提供了參考意義。正如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表態,“土地續期”問題是中央政策的權限,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地方最多只有建議權,沒有制定權。
溫州模式會不會引來效仿者
毫無疑問,補繳評估地價差的城市溫州,不僅引發大眾的焦慮,也引來國土資源部的調研。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今年3月,王先生相中水心住宅區一套房子,價值65.8萬元,因原房主的土地使用證3月4日已到期,在辦土地證時卡住了,須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審批發放新證。繳納出讓金的標準為市場評估地價乘以房產證建筑面積,該套房的樓面評估價約6000元/平方米,再乘以房產證上的建筑面積50多平方米,即3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
在深圳等城市已有先例可鑒的情況下,溫州并未借鑒。在國土資源部宣布高度重視并赴溫州調研之際,據財新報道,溫州官方的態度也發生巨大轉變。
溫州住宅土地使用續期事件已經無法孤立看待,億翰智庫張化東表示,溫州在實踐過程中,采取了自動(付費)續期的做法,也表明了地方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態度。此前沒有對土地使用期限明確的說法,溫州更有可能是一個標準。政府對土地使用期限的辦法很可能會以此作為標尺,來執行自動(付費)續期。
《物權法》頒布不久,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軼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很多地方政府相當大一部分財政收入來源于土地出讓金,把土地使用期限規定得相對短一些,在財富分配上,對國家、實際上也是對很多地方政府來說是相對有利一些。
對于“70年后”住宅產權的未來,當時王軼非常樂觀:“經過三五十年,我們的財政應該不會是現在的狀況,在財富分配上可以向私人傾斜,這是一種好的選擇。”
有業內人士表示,《物權法》頒布至今已近10年,土地出讓金仍占部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如果溫州的收費案例順利實行,恐怕效仿者眾多。
房屋質量成續期關鍵
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如今如何續期尚缺頂層設計。據參與《物權法》立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介紹,《物權法》立法階段對土地使用權的延續是達成共識的。
對于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因,尹田教授曾提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因是享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權,一旦建筑物不存在了,那么土地所有權也就收回了。定義為70年是因為建筑規劃的房屋最低使用年限是70年。
華東政法大學財產研究院院長高富平教授同樣主張“房在地在”的觀點,居住用房續期的前提是房子安全可供居住,滿足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否則國家可收回開始新一輪的市場化。
換句話來說,居住房屋本身可以安全存在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最大權限。從這個角度來說,開發商的房屋質量成為關鍵,在該前提下才能討論續期有償或無償的條件。
自動續期未承載“免費”使命
追溯《物權法》的立法過程和未作出進一步解釋的緣由不難看出,自動續期并未承載“免費”的使命,不涉及收費但也不代表不收費。
據尹田教授介紹,《物權法》立法之初,土地使用年限的續期是當時存在的十大疑難問題之一。主要的爭議是如何續期,土地出讓金是否繳,以何種標準繳,因存在巨大的爭議未寫進《物權法》。
溫州土地使用權重新續期需高額地價款,這刺激著有房一族的敏感神經。如何續期成為最關鍵的問題。高富平和尹田兩位教授的觀點不謀而合,均主張有償續期,但前提是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利,即對基本的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續期采取免除或優惠的政策,對持有房屋量多者征收房產稅。
高富平還從操作層面做出分析,小業主是分散式,不具備簽訂土地使用協議的條件,從執行的便利性上征收費用可以轉化為一定比例的稅費,可以納入針對物業持有稅體系,如房產稅,也符合我國土地應該有償有期限的使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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