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08-05 02:10:48
在普惠金融中,包容性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要去除金融的特權性,只有每個人擁有得到金融服務的機會,才能讓每個人有機會參與經濟的發展。
每經編輯|芮萌
普惠金融是國家戰略,是中國下一步金融業改革的重要內容。
在普惠金融中,包容性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要去除金融的特權性,只有每個人擁有得到金融服務的機會,才能讓每個人有機會參與經濟的發展,才能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建立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實現中國夢。
這需要包容性的制度安排和支持。
7月31日,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馬上引來了鋪天蓋地的爭論。金融的本質是風險的識別、控制和定價。為了金融安全和個人資金的安全考慮,對第三方支付賬戶進行適當的監管是理所應當的。當我們理解央媽的良苦用心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分析意見稿的操作性和它的滯后性。
◎第一,賬戶開立門檻過高。
“第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核實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過三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客戶身份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愿,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數據庫、商業銀行賬戶信息系統、商業化數據庫等能夠有效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或系統。”這個規定不符合普惠金融的實質。
農村特別是偏遠山區本身就缺乏銀行網點,沒法辦理銀行卡,除了公安網外也缺少其他社會化驗證渠道。而隨著智能手機和移動互聯網的普及,可以幫助農村用戶跨越PC時代,通過手機等移動互聯網終端,享受與城市用戶一樣的服務,真正實現普惠金融。目前只有公安網和銀行快捷渠道可以驗證,而除了公安網有全國公民信息數據,其他的政府部門(稅務、工商、人行征信、教育等)均僅有少部分公民信息。對于偏遠農村用戶,因受通訊基礎設施、行政管理觸達等影響,本身行政管理部門在農村數據采集上存在一定障礙,因此農村用戶數據亦是不全或缺失的,因此這將影響支付機構為農村用戶提供服務。
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控制客戶的風險方面有很大的差異。銀行賬戶是高門檻準入,后續使用中的監控較弱;而支付賬戶因為和應用場景緊密結合的特性,在事中和事后的持續KYC(Know your customers)監控上可以發揮更大作用,例如繳納水電費、買火車票等。因此,對支付賬戶開戶可相對銀行賬戶實行一定限額下的較低門檻準入,而后續通過事中和事后持續驗證和監控,在客戶支付場景不斷擴大后實現對客戶身份的更準確識別并提升額度。
建議:寬進,逐步開展交叉驗證:先1個渠道驗證(比如公安網)即可開支付賬戶,可以進行消費。隨著業務使用的增加,支付機構才能夠采集更多地數據進行有效驗證。采取3個驗證渠道的,直接是綜合類的支付賬戶。
◎第二,支付指令驗證方式與支付限額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支付機構采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數字證書與電子簽名是適應PC時代的驗證方式,但在移動支付已成主流的今天,是很難運用到手機上的。而隨著生物識別技術的發展,包括人臉、指紋等生理特征的技術與應用是未來較為可靠和可行的安全驗證手段,效力上應等同于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
對1000元、5000元的限額,央行參考的是2005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中對電子錢包單筆1000元、日累計5000元限額的規定。這個是10年前的限額,隨著未來互聯網+的深入和網絡支付對拉動內需的推動,我們的法規也應該更有前瞻性和靈活性。
建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生理特征3選1,即可以自行約定限額(無限額);未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生理特征的,單筆限額10000元,日累計限額50000元;無密交易,日累計限額5000元,支付機構全額承擔無密帶來的風險損失。
◎第三,建議管理規定的要求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第三方支付機構實力與風險管理能力參差不齊。
建議:對網絡支付的監管要求與分級管理相結合,比如在限額、支付賬戶類型、披露信息要求、銀行合作方面保留兜底條款方面。使得未來分級管理體系成熟后可以互相兼容和支撐。◎第四,自然人商戶納入單位客戶管理。
“互聯網+”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下,越來越多的個人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創業。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要求,允許自然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活動。
建議:允許支付機構根據對自然人商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業務風險水平等綜合評估后,將依托于電子商務平臺的自然人商戶納入單位客戶管理。
(作者: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與會計學教授 芮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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