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07-02 01:10:26
6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進入二審。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記者 李彪
6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進入二審。
然而,被業界寄予厚望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卻引起業界爭議,一些專家擔憂此次修訂力度不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過程中,如果繼續用《環境保護法》的現有規范和原則性方法,不體現大氣污染防治的特殊性,那么修訂意義不大,修訂審議應暫緩。
重要意見未采納引爭議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等被列入第一類項目中。其中,由于霧霾問題較為突出而被廣泛關注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工作率先啟動。
2014年12月22日,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寫入了聯防聯控、源頭治理、科技治霾、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等內容。
在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對于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以機動車限行為例,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而在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政府對限行的類型、區域、時間應當征求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整體不錯,有很多亮點,畢竟法律的修訂很難令各方都滿意。”
不過,常紀文認為,盡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之前征求過相當多的意見,但是很多重要的意見沒有得到采納。存在一些立法的重大問題,建議暫緩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二、三審,重新做功課,另行起草法律條文。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亦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目的是想通過本次修法把新時期的大氣污染問題治理好,如果法律無法執行或者效果不好的話,修訂意義不大。
業內建議大修大改
常紀文列舉了部分問題,如立法目的與思路含糊不清,制度設計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應當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理論導向、以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的現實為問題導向,以區域性大氣環境管理的階段性目標為目標導向,但這一思路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實際上,現在的大氣污染形態和該法制定時相比,發生了根本性改變,既有工業點源的污染,也有生活面源的污染,還有交通工具的污染。這些因素形成區域性霧霾,且區域間的污染相互傳遞。此外,對未來大氣污染態勢和防治規律要求缺乏把握,霧霾污染正呈現全國性的特點。
而在現有制度下,區域責任很難以區分,必須予以理順。《大氣污染防治法》此次修訂應重點解決這些問題,否則修訂意義會大打折扣。
常紀文還提出區域污染防治思路和方法不清晰,制度設計不深入;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的宏觀調控職責和制度被忽視,可能導致監管跛腿現象等問題。
常紀文進一步分析,這些問題屬于立法重大問題,相關意見值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在公益訴訟、區域聯防聯控等問題上,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只是把《環保法》中的一些內容搬過來,沒有超越甚至是質的飛越。
楊朝霞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像《環保法》一樣進行大修大改。
她建議,在機動車限行上應進行類型化管理,對客運車、物流用車、公務車、私家車等不同類型用途的車輛設計不同的限行政策,同時還可采取收取擁堵費,提高停車費等經濟輔助措施。此外,大氣污染問題在很多情況下是由于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的,應該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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