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10-31 08:45:53
公開征求意見稿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較為突出的諸多問題進行了解釋,將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正確地適用《保險法》。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不可抗辯期的問題
《征求意見》第八條:
【兩年不可抗辯期間的適用】 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解除保險合同時已超過保險合同成立后二年,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專家解讀】
王緒瑾認為,“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發生保險事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抗辯期內本身就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不可抗辯期是兩年,由于事故發生并沒有到兩年之后,保險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李濱認為,實務中會出現這種情況: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帶病投保,騙取保險公司承保后,被保險人在2年內發生保險事故,如果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隱匿不報案,待到合同成立生效超過2年后申請理賠,則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給付保險金的結果。最高院司法解釋在試圖將立法缺陷通過打補丁的方式進行緩解。
李濱建議,在目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引入可抗辯期和不可抗辯期的概念,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時點為是否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根據,來解決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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