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10:01:21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周程程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周程程 發自北京
8月23日,國務院發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25條,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實行公示年度報告,取代了以往的企業年檢模式。工商總局局長張茅指出,企業公示信息將隨機將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搖號抽查,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實將入“黑名單”,政府采購將對“黑名單”企業限制或禁入等。
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司長馬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目前,工商總局已開始制定5個圍繞條例的配套辦法,將同時發布,并作為一個整體來推進。
對企業實行年報制度
馬夫表示,企業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類信息為即時信息,對于這些隨時產生的信息,條例一共規定了6類,如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企業應當自這類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另一部分叫做年度報告信息,設定了7大類內容,能夠基本反映企業上一年度的經營狀況和存續狀況。”馬夫說。
對我國的企業來說,條例要求企業公示年度報告,此舉標志著企業的監管模式從企業年檢模式邁入企業信息公示模式。
“以前企業的年檢制度是企業對政府負責,現在改為年報公示,則是變為企業向社會負責。企業的信息是否真實,由整個社會來監督,是信息公示服務的具體體現。”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局長周石平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相較此前嚴格的企業年檢制度,信息公示就顯得手續簡化多了。“過去企業每年都要跑一次部門,使得企業成本增加,并且企業年檢制度實施也比較嚴格,動不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而實際效果卻也不是很好,甚至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周石平說。
目前條例顯示,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條例規定,年度內容必須向社會公示的包括,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等6大項信息。條例也為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留下一定空間。如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等信息,企業可以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企業違法行為將向社會公示
除了企業主動報送外,條例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
而對于未能如期公示,以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條例規定,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中,連續三年被列入這一名錄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于這部分企業,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處違規違法,將會處處受限。”馬夫說,過去沒有公示,僅行政執法部門與企業自身知道其受處罰,對企業的影響較小。而目前公示后,企業再違規,其行為就會為全社會所知,這也便于社會與交易者對企業信用的判斷。
據馬夫透露,國家對“黑名單”即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控制很嚴格,只有國家級工商部門與省級工商部門才有權限,將企業放入“黑名單”或從“黑名單”中拿出。
馬夫表示,工商總局將在9月份正式啟動制定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辦法。這也是工商總局圍繞《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制定的5個配套“辦法”之一。
此外,還要制定經營異常目錄的管理辦法。“對沒有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將納入異常目錄,既提醒企業完成自身義務,也是向消費者起到警示作用。”馬夫說。
據其透露,目前配套的5個辦法,國務院已經原則通過,將在條例發布后擇機同時發布,組成一個整體來推進。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