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4-07-24 08:54:28
上海證券交易所7月23日發出通知,要求凡在2014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債券和2014年8月31日前在上交所上市時未披露2014年中期報告的公司債券,均應當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報告的披露工作。發行人無法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報告披露工作的,應當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書面說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遲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中期報告應至少記載以下內容:發行人概況、發行人上半年財務會計狀況、已發行債券兌付兌息是否存在違約以及未來是否存在按期償付風險的情況說明、債券跟蹤評級情況說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債券變動情況、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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