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7 00:44:56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長久以來,樓堂館所超標的管控是老大難問題。6月2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較以往執行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此次進一步嚴格了審批權限,增加了項目審批的程序性要求,完善了建設管理規定,嚴格了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規定樓堂館所建設只能使用財政性資金,不得使用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現行 《暫行條例》從1988年開始實施,對規范樓堂館所建設審批、明確資金來源、嚴格建設標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隨著中央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要求更加嚴格,《暫行條例》中的許多內容已不適應實際需要。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表示,跟過去的《暫行條例》相比,正在征求意見的新條例界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律責任,使得責任機制更加健全。
樓堂館所建設中最大的爭議來自資金的使用。
此次《意見稿》中,對資金的使用更加嚴格。規定樓堂館所建設只能使用財政性資金,不得使用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不得融資、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資金。
同時,國務院部門的項目,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及以上的,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初審后,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以下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
“如果按照1988年的標準是2億元,現在可以說門檻更高更嚴格了。”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表示。
《意見稿》還進一步嚴格了監督制度,不僅要求項目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加強內部監督,而且要求國務院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為了使項目建設更好地接受外部監督,還規定了項目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制度。
此外,《意見稿》還相應明確了法律責任。意見稿擬規定,發現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建樓堂館所行為,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