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8 01:15:24
作為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被業界看作是在疏通溫州 “民間金融”的脈絡。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徐杰 發自浙江
每經記者 徐杰 發自浙江
民間資本曾被喻為水,如何將“暗流”變為“活水”?作為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融資條例》)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被業界看作是在疏通溫州 “民間金融”的脈絡。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融資條例》;2014年2月14日,溫州市金融辦公布了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全文,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月19日。
昨日 (2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溫州市金融辦獲悉,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反饋意見,往后數日可能會有一些反饋意見形成。
“合會”合法化/
2月14日,溫州市金融辦正式公布了《實施細則》全文,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記者注意到,《實施細則》包括附則共6章37條,涉及民間融資服務主體、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風險防范和處置等內容,在民間借貸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規定。
如《實施細則》對自然人、非金融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內涵、外延作出界定,將合會、企業內部集資納入該行為范疇,并對合會、企業內部集資的概念作出闡述。其中,合會是指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以互助為目的,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活動。
同時,《實施細則》將期限為3個月以內的借款作為臨時性調劑的一個判斷標準。對企業普遍關注的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問題亦進行了明確,如規定定向債券應當在溫州市股權營運中心等機構進行發行或轉讓;定向債券既可以自行發行,也可以選擇中介機構承銷,相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只能在上交所等發行,定向債券發行方式更加靈活等。
據此前《中國廣播網》消息,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表示,最主要的就是把原來地下的混亂的充滿各種風險隱患的民間融資活動拉到地上,并設置了合理的規則,使民間融資真正做到陽光化、規范化。
另據《浙江日報》消息,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吳志攀認為,國務院把溫州作為全國的金融改革試驗區,而《融資條例》的出臺也是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對民間融資做出了立法的解釋,它建立了民間融資的風險監管機制,有利于優化地區性民間融資的環境。
對于民間融資利率,據溫州市金融辦對溫州地區382個監測點的最新監測數據顯示,雖然今年1月份的數據尚未公布,但去年12月份,溫州地區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為19.91%(相當于月息1分66),環比下降0.11個百分點,與年初相比,下降1.12個百分點,12個月以來指數整體呈波動下降走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溫州已開始著手民間融資條例的實施,2月14日下午,溫州市金融辦召開定向債券發行工作座談會,參會對象包括溫州股權營運中心、部分在溫州證券公司營業部及部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機構負責人。
細化備案要求/
對于上述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業內認為它的出臺對防范化解民間金融風險,維護民間融資市場秩序,促進溫州民間金融不斷規范有著重要的意義,但這給國內其他城市將帶來怎樣的啟示?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特別是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
李有星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也是上述《融資條例》草案的起草參與者,他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其他地方對民間融資的監管思路大體是一致的,《融資條例》內所包含制度等創新均有參照意義,如備案的金額,意味著并非所有的借貸活動都需要備案,僅對生產經營性的、大額的、涉眾的借貸活動作出了備案要求。
如“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到數字的規則,除了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外,這在李有星看來,對其他地方有借鑒意義。
另據《浙江日報》援引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稱,《融資條例》最大的意義在于,進一步明確了金融管理事權的職責,地方也需要適當的金融管理權,“在這方面,《融資條例》走在了前面,具有重大意義。他說,今后,人民銀行將密切關注《融資條例》的實施,從中發現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更多的地方經濟服務。
此外,記者獲悉,目前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已經制定了 “1+7”系列監管文件,并補充制訂融資租賃、票據服務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應急轉貸資金、從業人員管理等5個配套子文件,與即將實施的《融資條例》相配套形成一整套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
溫州金融辦最新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2月底,全市新增約550億元社會融資量,超出了銀行系融資量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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