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3-05-25 15:02:46
上交所昨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項的通知》。
上交所昨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5月18日發布的《關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通知》規定,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以跨市場指數或者跨境指數為跟蹤目標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上交所上市交易5個交易日后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一是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二是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4000戶。
上交所指出,《通知》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而制定,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上述條件。 (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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