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04-23 08:47:22
日前,為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指引》明確,證券公司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擔任管理人,申請資產支持證券在深交所掛牌,適用指引。管理人應當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在掛牌、終止掛牌方面,《指引》指出,管理人申請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應當經深交所同意,與深交所簽訂掛牌轉讓服務協議,并提交掛牌申請書;對于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的,應當提交核準文件,對于中國證監會予以備案的,應當提交已完成備案的相關證明文件及深交所出具的無異議論證意見;計劃說明書、交易合同文以及法律意見書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募集完成后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深交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登記托管證明文件。
在轉讓服務方面,《指引》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確認參與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轉讓的投資者是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要求的合格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每份面額為100元人民幣,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單筆成交申報數量不低于500份,且轉讓數量必須為10份的整倍數,成交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資產支持證券在深交所掛牌轉讓的,深交所按照轉讓申報時間先后順序對資產支持證券轉讓進行確認。轉讓后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明確,管理人、托管人應當按照指引以及計劃說明書的規定和約定,履行定期報告與臨時報告義務,及時、公平地披露對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方面,《指引》指出,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指引規定,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深交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證券公司未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遴選確定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的,深交所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或者紀律處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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