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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6年吳英“案中案”重審 本色集團億元房產賤賣之謎待解

2012-11-28 00:41:09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徐超 發自浙江    

每經記者 徐超 發自浙江

轟動全國的浙江吳英本色集團非法集資詐騙案,并沒有因今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對吳英做出的死緩終審判決而塵埃落定。昨日(11月27日),兩起由吳英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房屋買賣糾紛案,由金華中院在杭州開庭重審,并未當庭宣判。

這兩起民事訴訟被視為吳英集資案的“案中案”,疑點頗多。從2006年至今,金華和浙江兩級法院,為吳英這兩起房屋買賣訴訟,所做的民事調解裁定不下數十個。但吳英卻屢次申訴稱自己并未起訴,甚至不認識兩名被告。開庭前一天的晚上(11月26日),吳英父親吳永正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兩個案子目的是為侵占吳英的資產,“吳英案的導火線就是這兩起案子。”

而之前一直宣稱將公開審理的金華中院,最后將開庭地點選在吳英目前服刑的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監獄,27日的庭審不接受媒體旁聽。

吳英申訴:房產訴訟為“假案”

2006年12月21日,吳英被債權人,即吳英集資的下線楊志昂等人,綁架了一個星期。一周后即12月28日,突然出現了兩起以吳英為原告的案件,狀告對象為胡滋仁和劉賢富兩人。吳英稱將本色集團的14處房產以3420萬元賣給了兩人,但胡滋仁和劉賢富仍欠尾款210萬元和280萬元未付清,于是提起民事訴訟,討要這兩筆尾款。

就在吳英作為原告起訴的當天,金華中院分別作出了“(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號民事調解書”和“(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吳英的14處房產轉讓成立,要求兩名被告付清尾款,之后就可辦理房產過戶。這之后,吳英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之路,申訴所謂的房產買賣糾紛是“假案”。

吳英在一份申訴材料中稱,在被綁架期間,楊志昂強迫自己簽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又拿走了本色集團在浙江東陽14處房產的全部證件。在由吳永正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供的吳英申訴材料中,自稱受吳英委托的職位為本色集團經理的男子畢健,吳英根本不認識。且案件所涉的房產證復印件和土地使用證,就是吳英在2006年12月21日~2006年12月28日期間,被楊志昂、樓林盛、楊衛陵等人非法綁架后,到東陽公安局報案中的事實,所涉及的14處房屋中的部分。

吳英還申訴稱,“房屋轉讓協議”系偽造,目的就是畢健、胡滋仁、劉賢富等人,以本色集團的名義去“金華中院惡意訴訟”,以制造一個“假案”,霸占公司財產。

6年內,吳英歷經反反復復的申訴。金華中院、浙江高院也反復對這兩起看似普通的房屋買賣民事案件進行了反復裁定,2011年11月,浙江高院將兩案發回金華中院重審。

吳英和公司是“被原告”

在開庭前一天,記者致電金華中院相關人員,電話始終無人接聽。昨日,庭審結束后,吳英父親和吳英代理律師向記者敘述了庭審的大致情況。

吳永正說,“庭審的情況在意料之中,對案件的宣判有信心。”

吳英的代理律師——云南里程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建偉,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庭審現場,案件的三名直接當事人畢健、胡滋仁、劉賢富一個都沒有來,只有兩名代理律師宣讀了下代理詞,要求法院裁定吳英房屋轉讓協議成立,自己付清尾款后將房產過戶。

吳英的代理律師朱建偉在 “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劉賢富 (胡滋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第二次重審)代理詞”中開頭就著重提到,“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更沒有提起什么房屋轉讓的訴訟。

朱建偉律師說,自己在法庭上提出兩個問題,即本案的關鍵事實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本案的提起是不是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或吳英所為,也即本色公司是不是本案的原告當事人;二是本案法律行為即房屋轉讓合同中,轉讓方的轉讓行為是不是本色公司及吳英的真實意思表示。

朱建偉說,我們有東陽市勞動部門的證明,證實本色公司工資發放清單中沒有畢健,而且吳英根本不認識畢健,本色集團作為原告不是真實意思的表現。“在2012年11月19日向金華中院遞交的申請書上,就要求畢健、胡滋仁、劉賢富三人親自出庭應訴、當面對質。但最后還是只來了代理人。”

朱建偉還在庭審時,對這兩起看似普通的房屋買賣糾紛提出諸多疑點,如“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劉賢富已經支付了購房款1100萬元,卻拿不出任何付款憑據。”“本色公司及吳英至今未看到房屋轉讓協議原件。”“本色公司及吳英與畢健,一個在浙江,一個是安徽人,但吳英卻要遠隔千里委托,與被告劉賢富、胡滋仁同是安徽當涂縣的畢健作為代理人。”諸如此類,朱建偉認為,吳英及本色公司是“被原告”。

本色集團方面最后提出,要求法院合議庭對劉賢富、胡滋仁與畢健相互勾結,涉嫌詐騙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終結本案的審理。

“吳英的房產可償還完債務”

吳永正向記者透露,根據東陽市公安局凍結的房產單子,確認吳英名下擁有100多套房產,其價值早就超過5億元,并且目前仍在不斷升值。而金華中院一審認定,“吳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還有大量欠債。”吳永正說,吳英的房產完全可以補上這3.8億元,“就算全部都拿走也沒關系。”

而對于這起先于吳英集資案出現,又被吳永正視為吳英集資案導火線的案件的最終進展,吳永正表示出要將吳英案抗爭到底的態度。

之前有媒體報道稱,由于吳英集資詐騙案已經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所以“案中案”的重審結果不會影響吳英面臨的刑罰。吳永正表示,如果案子最后吳英勝了,他將要求重新認定吳英案。

朱建偉律師則表示,看判決情況再考慮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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