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10-25 08:53:23
日前,深圳證監局舉辦的“內幕交易警示教育展”相關資料顯示,從近年來的情況看,目前內幕交易有從傳統的公司管理人員逐漸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證券從業人員、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乃至政府公務人員擴散的趨勢,以不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案例1:
上市公司高管內幕交易案
人物介紹:魏某某,某上市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
案情回顧:某上市股份公司系由原國有控股企業改制而來,歷史包袱沉重,自2005年起,該股份公司的主營業務基本停滯,唯有通過債務重整和資產重組才能擺脫經營危機。
2010年2月,魏某知悉了該股份公司破產重整及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2010年3月30日~5月17日期間,魏某控制并操作李某證券賬戶買入該股份公司股票44.95萬股,交易金額為429.38萬元。2011年9月27日~2012年3月14日期間,魏某陸續賣出上述股份公司股票,實際獲利57.37萬元。
處罰結果:深圳證監局進行立案調查,目前該案已調查完畢,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微評:來自監管部門的統計分析表明,并購重組是內幕交易的“重災區”。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由于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處于并購重組的“第一線”,能夠方便快捷地獲取并購重組的進展信息,為其從事內幕交易活動提供了有利條件。最近兩年,證監會查處的內幕交易案中,近一半涉及并購重組。
值得注意的是,來自證監會的監測表明,今年以來涉及年報利潤分配,尤其是高送轉信息的內幕交易案件也顯著增多,此類案件在所有內幕交易案中的占比超過20%。
案例2:
保代涉嫌內幕交易案
人物介紹:秦某,曾任北方某券商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場部副總經理。
案情回顧:2010年8月中旬,某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東研究決定,將其持有的另一家子公司100%股權注入該上市公司,實施重組。作為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在重組過程中,秦某通過參加相關會議,了解到該上市公司將重組的內幕消息,將該消息泄露給周某,還利用原同事任某的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該上市公司的股票9萬多股,交易金融達140萬元,獲利23萬元。
處罰結果:因涉嫌內幕交易案,秦某目前已經被依法逮捕,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3:
券商總裁內幕交易案
人物介紹:肖某,北方某老牌券商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總裁、法人代表。
案情回顧:2006年,肖某利用在北方某券商擔任某上市公司下屬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的機會,獲知其即將啟動第二批下屬上市公司的股改和重組工作。當年9月21日~30日期間,肖某指使其妹及鄒某利用馬某等五個賬戶,斥資約3529萬元購入某上市公司的股票約430萬股。
經司法機關確認,“馬某”等五個賬戶通過上述操作,合計獲利1.04億元,案發后,肖某親屬退回涉案贓款約7251萬元。
處罰結果:法院裁決,肖某通過內幕交易非法獲利1.04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和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刑2年執行。
微評:證券從業人員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一員,本應承擔服務資本市場、妥善管理投資者財務的重任。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部分從業人員忘記了自己的工作職責,違背了職業道德,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的內幕信息牟取私利。少數從業人員的內幕交易行為不僅損害了相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損害了證券行業的公信力,也給他們自身留下了無盡的后悔。
近年來,某大型上市券商首席分析師涉嫌內幕交易案、廣東地區某上市券商原總裁“借殼”上市內幕交易案等不時發生,法律對他們的裁決歷歷在目。
案例4:
女市長卷入內幕交易案
人物介紹:李某,于2007年1月擔任某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案情回顧:2007年1月,李某擔任某市市長后,開始策劃運作某上市公司的前身某科技公司的重組事宜。李某任命譚某為該科技公司的高管,令其負責公司的重組。李某借此機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串通其家人購買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共籌集投入670多萬元,2個月內獲利1980多萬元。
處罰結果:李某以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罰金2000萬元。此外,李某還被處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沒收財產10萬元。兩罪并發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微評:近年來,政府官員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屢屢發生,這表明政府官員已經成為內幕交易的新主體。他們或因為職務行為獲取內幕信息,或由于有關人員“信息賄賂”而掌握內幕信息,或礙于情面,不以為然卷入內幕交易。更有少數高官一手掌握權力,一手掌握金錢,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資本運作”,制造財富裂變效應。
業內人士認為,官員參與內幕交易不但破壞了市場的公平投資秩序,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還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公信力,是一種新的腐敗現象,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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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內幕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內幕交易相關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證監會稽查局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至2012年8月末,證券監管部門初步調查內幕交易案件458起,立案查處內幕交易案件219起,共計677起,占同期總查處案件的40%。移送公安機關內幕交易案58起,占同期移送總量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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