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1 00:56:09
每經編輯|每經實習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實習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個別社會團體借夸大宣傳、變相收費、強制收費等手段大肆斂財的現象,使得獎牌獎杯“滿天飛”,被人戲稱為“評獎經濟”。以后,這種以斂財為目的的評獎或被叫停。
昨日 (10月10日),民政部公布《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明確指出社會團體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參與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開展合作活動的,應當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對活動全程監管,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
據了解,我國各類社團組織數目龐大。民政部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二季度,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44.8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4.6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9.9萬個,基金會2311個。
民政部此次有針對性地出臺《規定》,對于規范社會團體行為,打擊非法斂財行為意圖明確。《規定》指出,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應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并切實履行職責。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應當對合作方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對合作協議內容認真審核,對合作項目全程監督。
《規定》要求,社會團體不得將自身開展的經營服務性活動轉包或者委托與社會團體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
《規定》強調,社會團體合作舉辦經濟實體,應當經理事會研究討論后提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經營范圍應當與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社會團體應當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經濟實體分開,不得利用所舉辦經濟實體向會員或者服務對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此外,對于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的管理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規定》指出,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經授權或者批準開展合作活動的,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社會團體不得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社會團體不得向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