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2-10-10 08:54:57
10月9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對廣東新大地進行立案稽查的有關情況。同時,中國證監會還通報了對深圳珈偉股份(300317)首發項目相關責任主體采取監管措施的有關情況。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證監會于2012年8月對媒體質疑的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地”)進行正式立案稽查。在此之前,2011年3月28日,中國證監會受理新大地發行申請;2012年5月18日,中國證監會創業板發審委審核通過新大地的首發申請;2012年7月3日,新大地和保薦機構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發行上市申請。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證券發行申報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無論發行人處于發行申請的哪一階段,即使已撤回發行申請材料,只要申報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均屬重大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嚴肅處理,追究各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昨日還通報了對深圳珈偉股份首發項目相關責任主體采取監管措施的有關情況。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經查,在深圳珈偉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珈偉股份”)發行上市過程中,對于珈偉股份存在的2012年第一季度銷售收入及凈利潤出現較大幅度下滑且將對全年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珈偉股份及相關中介機構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關于珈偉股份會后重大事項的承諾函中未如實說明,珈偉股份及保薦機構、簽字保薦代表人亦未在招股過程中作相應的補充公告或說明。
中國證監會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的有關規定,對珈偉股份采取了監管談話并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的有關規定,對簽字保薦代表人張力、曾建采取了“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監管措施。
同時,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還對珈偉股份的發行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進行了談話提醒。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根據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的要求,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要承擔主要責任,相關中介機構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今后,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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