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8-31 01:01:11
每經編輯|王雅潔 每經記者 胡健
(每經網8月31日訊)王雅潔 每經記者 胡健 發自北京
8月30日,中國銀監會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頒布執行12年之久。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法規環境、監管機構設置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等領域的深刻變革,該辦法越來越難以滿足銀行業監管工作和銀行經營的實際需要。尤其是2003年銀監會成立后,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正式頒布,原有的法規制度與新的監管實踐不相適應,部分重要法規的修訂更新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記者通過對比《管理辦法》和《辦法》發現,在任職資格終止方面,現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只規定了取消任職資格的部分情形,但未規定其他終止情形。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外,《辦法》新增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撤銷是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對于“一開始就批錯了”的情形,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職權撤銷錯誤行政許可的行為。失效是指董事(理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本身情況發生客觀變化,變化原因既不屬于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也不屬于監管機構因自身原因批錯而被撤銷許可的情況,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被終止任職資格的情況。
除了新增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辦法》還新增了金融機構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酌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經盡職檢查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該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職的;該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控制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對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項,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曾明確發表反對意見,并有書面記錄的;因執行上級制度、決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的,執行上級機構違法決定的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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