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05-02 08:52:36
繼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推出不久,備受期待的主板退市制度也真正破題。4月29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同時,深交所也發布《關于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上述兩個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意味著經歷千呼萬喚之后,A股市場退市制度真正全面鋪開。
具體來看,深交所本次修訂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擬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基礎上,對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條件進行了調整,新增及變更了7個退市條件:關于凈資產和營業收入、關于非標準審計意見、關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以及公司暫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等,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上交所擬定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在其已有的上市規則規定的退市條件基礎上,新增了6條退市指標,分別是凈資產指標、營業收入指標、納入審計意見類型指標、市場指標(不適用于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指標和納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指標等。
就具體條款來看,兩市退市制度的安排還是存在著一定差異。以深市為例,由于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公司在規模上的差異,在一些退市條件的具體指標設置上有所區別,如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標,主板為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而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相關指標分別為300萬股和100萬股。
另外,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有關退市條件條款也因板塊而設置不同:中小企業板沿用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 主板上市公司則不適用于該項退市條件。
綜合來看,與上交所有關制度安排僅涉及主板上市公司不同,深交所由于存在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三個市場板塊,其退市制度安排也因此具有自身的特點。
除了退市標準和條件外,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也是業內關注的重點。據了解,深滬兩地交易所進一步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交易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深滬兩地交易所同時建立了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深滬交易所將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后終止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公司退市后,通過資產重組或破產重整等手段,如達到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條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深滬交易所新退市制度的出臺,引起市場的強烈反響。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深交所和上交所同時發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意味著“主板退市新規則”誕生。這是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的又一個重大制度變革,將是A股市場的重大利好。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這項制度以出乎市場意料之外的速度推出,充分表明監管者改革的決心及態度,也表明了對市場優勝劣汰功能發揮的期望。李大霄還提醒投資者,在新政策的明確導向下,市場的投資功能會增加而投機功能減低,藍籌股價值會被進一步發現,“炒差”“炒小”“炒新”投機行為將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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