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2-10 17:43:33
保監會昨日不同意平安產險、平安人壽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保監會明確,相互代理的保險公司不得同時與營銷員簽訂代理協議。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保監會明確,相互代理的保險公司不得同時與營銷員簽訂代理協議。
昨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平安產險與平安壽險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有關事項的復函》,明確表示不同意平安產險、平安人壽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復函要求兩家公司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章要求,加強相互代理和營銷員的管理。
與此同時,中國保監會也進一步明確,按照有關監管規定,相互代理的產險公司與壽險公司不能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即“雙簽方式”)。
據悉,保監會之所以叫停保險代理人“雙簽方式”,是出于以下三點考慮:
一是“雙簽方式”不符合有關監管規章和制度。《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同時,“雙簽方式”也不符合相互代理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要求。《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325號)要求,有相互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應確保法律關系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采用“雙簽方式”會導致營銷員法律身份和管理隸屬關系不清,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極有可能出現公司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利于公司管控和政府監管,也不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二,“雙簽方式”不利于保險營銷體制改革推進工作。目前保險業正在穩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工作,逐步理順保險營銷員與公司的法律關系,著手依法規范財險公司營銷員管理問題,“雙簽方式”與改革方向不符。從法律關系上說,相互代理發生交易的實質是公司雙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公司而非企業員工(或營銷員),“雙簽方式”使法律關系、管理關系與實質交易不符。同時,如果允許“雙簽方式”,財險營銷員數量將在短期內迅速膨脹,產生新的問題,使艱巨的體制改革工作更加復雜。
第三,監管政策不能成為公司規避稅或減稅的手段。關于稅收問題,保監會已經做了大量工作,相較同類人員,營銷員已經享受了一些稅優政策。今后保監會還會通過正當途徑為行業爭取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但必須明確,保險監管政策的制定和調整都應當與國家現有財稅征管法律法規協調一致,也不能以規避稅或減稅為目的。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