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4 00:27:17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李新江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新江 發自北京
盛傳一年之久后,李旭利“老鼠倉”傳聞終于得到了官方確認。這也是證監會近年來陸續收網的“捕鼠”工程中,涉案金額和影響力最大的一件。《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由于涉案金額和影響力均大于已經宣判的許春茂案,法律人士推測,5~10年刑罰及巨額罰金已經是大概率事件。
而這些2009年以前的舊案逐漸處理完畢,證監會的捕鼠工作也逐漸收網。
隨著證監會新官上任,未來市場如何監管,市場如何進入良性軌道等都成為業內反思的大問題。監管層、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如何避免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都將是我們必須面對的長期議題之一。
李旭利涉刑法或遭重判
日前中國證監會召開媒體通氣會,通報了李旭利、許春茂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案、佛塑股份內部交易案等案件的相關情況。
由于在此之前關于李旭利的傳聞一直未塵埃落定,也使得這次通報中李旭利的情況成為議論的焦點。
根據會議通告,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0日,李旭利利用職務之便買賣股票,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證監會將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目前李旭利已經被公安機關逮捕。
李旭利2009年7月“私奔”轉戰上海重陽之前,基金行業一直有“北有王亞偉,南有李旭利”的口頭禪,這使得李旭利涉案傳聞伊始便在基金業引起軒然大波。
考慮到李旭利的涉案金額和案件的影響力,北京某法律人士預計其可能會遭重判,而“老鼠倉”被處以的最高刑期是10年。許春茂之前被認定非法獲利209萬余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10萬元,在當時被認為偏輕。
2009年2月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證券內部信息知情人,在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相應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捕鼠”漸次收網
由于將“老鼠倉”納入刑法范圍內時間并不久,因此近年每個處罰的范例和參考價值也就更大。
此前韓剛涉案非法所得27.7萬多元,許春茂涉案非法所得209萬多元,因此從涉案金額來看,李旭利案件是近年來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的大案。
正因為如此,使得李旭利案件無論是在司法層面還是行業層面都有很大的參考意義。與此同時,李旭利案件的進展,也標志著近年來監管層“捕鼠”成果已經漸次收網。
今年有6人出現在證監會披露的市場禁入名單上,黃林、韓剛等基金經理名列其中。
今年4月21日,證監會第3號市場進入決定書判定原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公司中國收益基金經理黃林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同年5號決定書判定原長城久富基金經理韓剛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1萬元;贓款30萬多元予以沒收,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隨后的許春茂案由于涉案金額更大,無論量刑還是罰款金額都較韓剛案更為嚴厲。目前證監會仍未公布許春茂的行政處罰方案,不過業內人士分析終身禁入可能性較大。
“近年來查處的老鼠倉案件漸次處理完畢,證監會新的班子在未來的‘捕鼠’工作如何推進,還有很大的想象空間。”昨日北京某基金公司管理人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近年來,‘老鼠倉’涉案金額從數十萬到百萬數量級,再到千萬數量級,值得監管層和公司層面關注。究竟是哪個環節的問題,是體制還是個人,仍然有待厘清。”
基民索賠應該推進
在司法和行政層面推進的同時,北京某基金研究員指出,基金經理涉案“老鼠倉”,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至今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解釋,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第一,公募基金的屬性決定了基金經理的操作必須要為持有人負責,老鼠倉直接損害了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對所有人進行說明和賠償;第二,基金公司出現老鼠倉,涉及公司內控以及行業引導等問題,因此公司層面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于老鼠倉造成的持有人損失難以量化考量,因此在對涉案基金經理進行處罰的同時,難以對持有人作出一定的補償,“這也是相關案件處理中一直回避的問題之一。”
北京某法律人士建議,在老鼠倉案件中應該鼓勵持有人進行民事索賠,給相關基金公司以風控壓力,避免內控上出現風險。
除了給持有人帶來的直接利益損失外,基金投資中暴露出的基金經理投資責任意識缺失,也引起不少業內人士關注。有業內人士建議,基金公司在享受到政策紅利,以及基金經理享受到職位紅利的同時,應該與投資責任直接對應。如果涉及老鼠倉案件,應該對相關公司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取消投資資質。
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焦點問題,上述法律人士指出,僅僅通過非法獲利數額進行評判并不公允。即使老鼠倉涉案基金經理沒有獲利,案件的性質也是相同的。同時,對于市場的影響程度,以及引起的社會反響等都應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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