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9 01:27:49
昨日(5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保監會起草的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征求截止時間為5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經查詢發現,該意見稿相比保監會2004年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最大的變化是,允許保險公司在次級債募集五年后可提前贖回,及允許債權人向合格投資者轉讓。
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預計未來兩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將低于150%的,可以申請募集次級債。募集人可以對次級債設定贖回權,贖回時間應當設定在次級債募集五年后,次級債根據合同提前贖回的,必須確保贖回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但次級債合同中不得規定債權人具有次級債回售權。同時,意見稿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次級債。
經統計,發行次級債已成為保險公司提升償付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僅今年以來,先后就有華安財險、百年人壽、泰康人壽獲準發行次級債,而就在昨日,保監會還批準了信泰人壽募集4.5億元10年期次級債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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