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1-05-05 08:43:12
權威人士日前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國際板法律框架已初步確定,適用法律為《證券法》。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不要求“逐字逐句”符合我國監管要求,但股東權利保護水平不能低于境內水平。
“從國際慣例看,《公司法》適用注冊地,《證券法》適用上市地。”這位人士說,推出國際板最大的障礙是法律問題,特別是國際板適用什么法律的問題。目前,境內上市公司主要適用兩大法律《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部門已明確,在國際板上市的公司,注冊地在境外,上市地在中國。因此,適用法律為《證券法》,不適用《公司法》。我國將以《證券法》為基礎,制訂一系列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構建起國際板法律框架。
他說,2005年修訂《證券法》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國際板的情況,但從證監會對《證券法》法條的梳理結果來看,并沒有太大障礙。
這位人士表示,《公司法》是為公司股東權利提供最基本保護的法律,由于不適用國際板,如何保護國際板公司股東權利,是個難題。
從國際上看,主要有同等保護和最低保護兩種類型。第一種模式是英美模式,強調的是所有股份應受到同等保護,不管股份是在境內還是境外。另一種模式是香港模式,它對在港發行股票的非港公司做一個評估,只要股東權利保護能力達到香港地區要求就可以,也就是不得低于上市地對股東權利的保護水平。
他說,從公司治理看,全球有很大差別。我國上市公司既有監事會,也有獨立董事。但在英美法系里面,沒有監事會,而在德國、日本,沒有獨立董事,想完全改變它們的公司治理架構,以符合我國法律法規,非常困難。有關部門的初步想法是,只要國際板擬上市公司測試通過,就不一定要求“逐字逐句”符合我國的公司治理要求。
這位人士稱,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方面,情況也類似。對公司獨立性、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資金占用等方面的要求,各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各國企業面臨的經營環境與我國有很大不同,要求國際板公司完全符合我國的監管要求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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