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2 04:41:42
規則》規定了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八項條件:申請機構必須是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每經記者 徐皓 發自上海
1月1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下簡稱《規則》),分別針對基金評價和評獎業務制定了準入條件以及申報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細則。
《規則》規定了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八項條件:申請機構必須是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人員配備方面,要求基金評價人員不少于5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具備3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對于負責人也有了更為細致的規定: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5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
評價業務方面,要求要有完整的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健全的評級體系和作業程序;同時有可靠的信息采集制度和完備的數據存儲機制,數據庫應包括5年以上基金評價需要的基金行業相關信息。
此外,還要求申請機構有清晰明確的盈利模式,有完善的員工管理和培訓制度等。
媒體也可以申請入會成為協會會員,但只能開展評獎活動。對于申請評獎活動的媒體,條件有所寬松。對評價人員數量降低至2人;同時對數據的采集儲存也有所降低要求,只要求有有完備、可靠的數據庫支持。
根據要求,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因此,此前尚未入會的獨立基金評價機構、媒體還需要首先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首批申請評價資格的機構必須在此規則公布后的30日內提交申請材料。協會將在兩個月內完成入會申請材料或基金評價業務備案材料的審核,作出是否核準決定,并函告基金評價機構。
同時《規定》還對基金評價業務進行規范,禁止基金評價機構使用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或虛假信息作為基金評價的數據或依據;利用基金評價業務活動向評價對象索取任何形式的好處或利益;在基金評價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廣告性語言;出具預測未來業績等明顯具有誤導性的評價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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