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外資PE新規將出 合伙制成最大突破
2009-12-24 05:37:00
每經記者 曹順妮 發自北京
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將成為外資在北京注冊股權投資基金(PE)管理企業的“試驗田”,而近日國家發改委批復的第三批備案成功的純內資的13家PE,有5家也選擇了在中關村落戶。
12月23日,記者從市場機構獨家獲悉,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聯手北京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發改委制訂的《在京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即將公布。
包含十二條規定的《暫行辦法》,雖然出臺慢于上海,但國務院12月初公布的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讓《暫行辦法》在外資設合伙制企業方面有了突破。
“最緊要的就是《暫行辦法》將填補北京在外資PE政策上的空白,今后外資PE在北京的發展將有法可依,而且在吸引外資PE方面,北京與上海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美國普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華偉認為。
合伙制成最大突破
北京的《暫行辦法》比上海的《試行辦法》出臺晚了半年之久,卻趕上了國務院12月初公布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由此在外資設合伙制企業方面有了更多的發揮空間。
“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在北京市設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
雖然允許PE管理公司采用合伙制的政策在津滬京三地都已經先行先試,但僅限于國內資金,對于外資PE在內地設合伙企業,國家遲遲未出臺法規政策,直到12月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公布,才為PE設合伙制的管理企業打開一條活口。
天達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王太力稱,公司制與合伙制最大的區別就是在于稅費、入伙退出等方面存在不同。“因為合伙企業在稅收上是一次納稅,比公司制兩次納稅更優惠,而且可以自由入伙、退出等。”
登記名稱之變
“目前上海是唯一允許外資PE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注冊登記的地方政府。”《暫行辦法》公布之前,德同資本的創始合伙人曾在某論壇上評價。
如今,北京《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形式依法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也可以外商獨資形式依法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這也就表示,外資PE也可在北京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
“外資PE在京、滬兩地具有了相同的地位。”林華偉這樣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意義。
對于企業名稱,《暫行辦法》第四條還規定,外資PE管理企業應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允許公司名稱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樣,這比上海方面僅規定外資PE管理企業的行業名可表述為“股權投資管理”更加具體化。
資金支持的優惠
《暫行辦法》中的一個實質性優惠,就是“由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給予資金支持”。
根據《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政策、具有行業公認的優秀管理團隊、符合北京市股權投資發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由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給予資金支持。
“第八條的資金支持和第九條的合伙制是《暫行辦法》最突出的兩大優惠。”王太力認為,而這些政策的放寬和突破,一方面是國家在外資合伙企業上有了新規定,另一方面,就是北京在吸引更多外資PE投資的努力。
吸引外資PE管理企業來京注冊,就意味著會吸引、聚攏更多的外資PE資金。資金來源對外資PE參與人民幣基金是一個難題,尤其是在機構LP匱乏的市場條件下,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的資金支持無疑成為一個利好因素。
“信用”問題列入規范條款
比較京滬兩地政策,除了在合伙制和資金支持,在注冊條件等方面,北京的《暫行辦法》寬中有緊,也出現了一些變化。
最大的不同就是對管理企業及其高管人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 “信用”要求,這是上海的《試行辦法》所沒有的。
“在最近5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應由北京市股權投資基金業行業自律組織證明。
而上海浦東的《試行辦法》對高管人員僅提出兩點要求,“兩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和有兩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5年內沒有違規記錄,這是一個比較嚴格的要求。”王太力認為,從這條限制可以看到北京鼓勵更加誠信的高管人員加入,而且對信用記錄提出規定也是符合國際化的一種要求。
同樣,對已有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資PE管理企業也提出了嚴格的信用要求。《暫行辦法》第五條明確表示,“近5年應無違法違規記錄或者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試行期限長達3年
上海《試行辦法》有效期限為1年,從2009年6月30日到2010年6月30日。北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試行期3年”更長,也就是持續到2013年12月份。
除卻前述差異,對于外資PE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方面,上海和北京的政策基本一致。
《暫行辦法》的第三條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形式依法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也可以外商獨資形式依法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且“注冊資本應不低于200萬美元”。
“最低注冊資本額度兩地要求一致,可能是北京方面對公平競爭的一種考慮。”王太力認為。
在經營方面,兩地都規定為“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托,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總體而言,兩地政策還是“大同小異”,林華偉認為,這和市場之前的預期相仿,對北京而言,《暫行辦法》填補政策空白的積極意義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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