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要求換董秘上市公司30日內作出決定
2009-06-10 02:19:39
每經記者 宋元東
昨日,深交所制定并發布了《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 (試行)》(以下簡稱 《細則》)。根據《細則》,上市公司以及相關當事人違規后,將可能被執行撤銷任職資格證書、限制交易、上報中國證監會等較為嚴厲的監管措施。業內人士認為,《細則》是對交易所此前頒布規范的綜合與完善,操作性極強。
根據監管對象的不同,自律監管措施分為三類:(1)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及其相關人員,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2)對交易所會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3)對投資者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或建議更換有關人選、撤銷任職資格證書、專項調查、上報中國證監會等諸多內容。《細則》還明確了這些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序。
記者留意到,根據不同的監管對象,《細則》的實施措施和程序有所不同。其中,針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監管措施中,相關人員違反規定需撤銷任職資格證書的,由深圳交易所或實施機構向上市公司董秘及其任職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撤銷任職資格證書的當事人姓名等內容,該書面通知可同時抄報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關部門,抄送中國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除相關當事人職務的決定,及時報告深圳交易所,并按有關規定公告。《細則》還規定,深圳交易所還可做出要求或建議上市公司更換董秘的自律監管措施,上市公司也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更換的決定,及時報告深圳交易所并按有關規定公告。
另外《細則》顯示,深圳交易所的監管措施中還包括,可在一定期限內不受理保薦機構或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交易所對投資者的監管措施也十分明確,包括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培訓或考試、限制交易、上報證監會、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等8項。
在紀律處分措施方面,深圳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破產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員可實施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秘以及建議法院更換破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員等措施。
中投顧問宏觀經濟分析師馬遙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深圳創業板即將推出,IPO也將再次啟動,為防止證券市場出現巨幅波動,客觀上需要交易所不斷加強自律監管。同時,《細則》也是對以前交易所頒布規范的綜合和完善,使得規范更加全面。馬遙還認為,《細則》引入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相結合的辦法,指出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可以單獨或合并實施,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將更加規范。同時,《細則》還明確劃分了自律監管措施的種類,實施程序也比較詳細和具體,可操作性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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