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5 20:29:23
8月1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按病種付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相關政策、技術、要素和配套措施。與試點相比,政策層級提升,統一分組框架,規定兩年一次的動態調整機制,并強化總額預算剛性管理。該辦法旨在解決地方醫保部門和醫療機構反映的問題,如分組動態調整不足和管理能力不均衡。醫療機構在預算編制、核心支付要素協商等方面有更多參與度,但需注重總額預算約束、病種結構優化、數據治理和合規管理。
每經記者|張宏 每經編輯|陳旭
近年來,國家醫保局著力推進住院服務按病種付費,開展了按病組(DRG)和按病種分值(DIP)付費兩項試點。
8月1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按病種付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按病種付費有關政策、關鍵技術、核心要素、配套措施等進行了明確。
中國醫療保障協會醫保經辦專委會委員田浩伶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每經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本次發布的《辦法》核心在于進一步完善制度框架、強化頂層設計并提升治理效能。國家醫保部門對數據準確性、公開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日益嚴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須將數據治理列為“一把手工程”,確保源頭數據真實、完整,避免因數據缺陷導致病種結構測算偏離預期。
國家醫保局在解讀文件時指出,經過6年時間,病種付費實現了從試點到擴面,從地方探索到國家統一,目前基本實現病種付費覆蓋全部統籌地區。但改革過程中,地方醫保部門和醫療機構也反映了一些問題,如病種分組動態調整預期不足,各地配套措施建設不平衡,地區間精細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差別較大等。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國家醫保局印發了《辦法》,更好指導地方推進按病種付費改革工作。
田浩伶認為,本次發布的《辦法》與既往試點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首先是政策層級與規范性顯著增強。既往試點由各地自行探索 DRG/DIP 分組規則,導致地區間標準差異較大,動態調整機制亦不一致。此次由國家醫保局發布《辦法》,有助于提升政策層級及統一性。明確了國家醫保局作為頂層設計的主體地位,由國家醫保局統一制定分組框架,同時細化了DRG分組的“主要診斷大類—核心分組—細分組”三級結構,以及DIP分組的“核心病組—綜合病組”兩級結構。此外,《辦法》還規定每兩年開展一次分組優化與動態調整,形成“國家—省級—醫療機構”三級聯動、逐級落地的調整機制。
其次,《辦法》提出總額預算剛性化管理。既往部分地區醫保總額預算彈性較大,新辦法明確基金收支嚴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原則,將付費總額與支出預算剛性掛鉤,確保預算執行的可預期性與約束性。
此外,明確配套措施標準化。針對試點階段單議、預付金、意見收集、談判協商、數據發布等配套機制地區間不平衡的問題,《辦法》統一規定了配套制度。
田浩伶表示,針對分組動態調整預期不足的問題,《辦法》提出建立常態化的意見反饋機制。醫保部門不僅要負責政策制定,還需持續收集醫療機構的意見,并將其納入分組動態調整。同時,明確以兩年為固定周期,統一各地調整時間。
針對地區間管理能力不均衡的問題,《辦法》強調由國家主導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以避免地區差異,并強制配套措施落地。此外,通過建立協商機制,充分吸收醫療機構的意見,鼓勵其積極反饋,從而在政策設計階段減少漏洞,提升政策質量。
田浩伶表示,《辦法》通過國家的統一頂層設計,對前期試點制度進行優化升級,有助于實現提質增量。《辦法》從分組調整、總額控制、配套措施、機構參與等多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為醫保支付改革制度保駕護航。
田浩伶告訴每經記者,《辦法》中的預算編制流程已趨于標準化,醫療機構的參與度顯著提升,協商空間明顯擴大。醫療機構可依據自身歷史數據與服務能力,主動編制預算方案,并與醫保部門開展充分協商。
在核心支付要素的協商權方面,醫療機構可就權重、費率等關鍵指標,與省、市級醫保監管部門進行談判。對新技術、特殊病例,可通過“單議”途徑申請多元化的醫保支付政策。
與此同時,醫療機構還可參與分組方案優化。醫療機構可就診斷與操作的匹配、資源消耗測算等內容,每兩年參與一次分組方案的優化調整,確保分組方案更貼合臨床實際。
此外,醫療機構可以靈活使用預付金,可以提前規劃、精準使用醫保基金,既緩解運營壓力,又賦能其開展定制化運營管理。
田浩伶表示,醫療機構在進行預算管理時首先要注意總額預算的剛性約束。醫療機構必須據此建立精細化成本管控機制,防止超支,規避風險。
其次,醫療機構要做好病種的結構優化。應依據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持續監測并調整收治的病種結構,科學分析疾病譜變化,研究自身病種結構。
再次,醫療機構要注意夯實數據治理基礎。國家醫保部門對數據準確性、公開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日益嚴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須將數據治理列為“一把手工程”,確保源頭數據真實、完整,避免因數據缺陷導致病種結構測算偏離預期。
第四,要嚴守合規底線。隨著支付方式由按項目付費向病種付費全面轉型,分解住院、高編高套等風險行為將被重點監控。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確保診療行為、病案編碼及費用申報均符合法規要求。
最后,在病種權重管理方面,醫療機構應以真實、完整的歷史數據作為權重協商依據;建立與支付方式相匹配的精準成本核算體系;對新技術、新項目的引入,及時與醫保部門溝通,充分利用現有通道爭取合理的支付標準。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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