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ri)經濟新(xin)聞 2024-06-06 17:09:29
每經(jing)編輯|王月龍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發布南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十二條措施》(以下稱《通知》)的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截圖自南(nan)江縣人民政府網站
措施包括優化購房補貼政策,對在縣城區及康養項目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給予每平方(fang)米200元至100元的購房裝修補貼(tie),每戶最高(gao)補貼(tie)3萬(wan)元至1萬(wan)元。在縣城區購買新建商業用房,按規定給予總房款2%的購房裝修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在縣城區購買新建地下車位,購買首個車位,給予購買人每個車位3000元補貼;購買第二個車位,給予購買人每個車位1500元補貼。每戶最多享受2個車位補貼政策。
同時,鼓勵(li)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包括對(dui)引進(jin)人才及急(ji)需(xu)緊缺專業選(xuan)調(diao)生提供購房券,支持存量商品房轉(zhuan)(zhuan)為(wei)保(bao)障性住房,提高住房公積金貸(dai)(dai)款額度,并允許“商轉(zhuan)(zhuan)公”貸(dai)(dai)款。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鼓勵金融機構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收入特點、還款能力,推出專門信貸產品,優化降低貸款條件。探索推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抵押貸款,用于支持縣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支付房款。
據悉,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作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于集體所有。

每(mei)日經(jing)濟新聞 劉國梅(mei) 攝
據極目新聞2022年報道,此(ci)前,安(an)徽(hui)潛山、貴州遵義等全國多(duo)縣市發布政策鼓(gu)勵、支持農(nong)民進(jin)城(cheng)購房(fang)。例如2022年7月21日,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14個部門為推動當地房地產良性發展,提出了17條措施。根據文件顯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遵義市通過公積金貸款買第二套自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同時可以享受公積金“又提又貸”的政策。第13條措施提到“各縣(市、區)政府可以采取契稅補貼、規費減免、貸款貼息、購房補貼、物業費補貼等政策,以使農民工成為長期穩定的住房消費群體”,助力農民工進城購房。
景暉智庫首席經濟學家胡景暉表示,各地發(fa)布惠農購房(fang)政策,一方面能(neng)消化(hua)(hua)三四線城市(shi)的樓盤庫(ku)存,同時(shi)也是(shi)為了促(cu)進城鎮化(hua)(hua)。“未來會有2億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化,按照2.5人一套房來計算,還需要8000萬套房,有巨大的購買潛力。”胡景暉進一步解釋,農民在城鎮買房后,城市能否為農民提供合適的就業機會,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能否跟上,這些后續問題也很關鍵。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也認為,鼓勵農民買房可以刺激當地的房地產銷售市場,同時為農民進城提供保障。有網友評論這些購房措施是在套路農民,嚴躍進表示“這些措施是實實在在落實城鎮化政策和購房實際政策,不是套路。政策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農民進城后不一定要放棄宅基地和農村承包地的經營權。”他認為要給農民更多的選擇權,能夠享受到農村土地資產增值,同時要簡化補貼申請流程,方便農民理解政策。
值得(de)注(zhu)意的是,據(ju)封(feng)面(mian)新聞,2021年5月,《四(si)川省(sheng)(sheng)農村集體(ti)經(jing)濟(ji)組織條例(草案(an))》(以下簡(jian)稱《條例(草案(an))》)已經(jing)過四(si)川省(sheng)(sheng)人民政府(fu)第70次(ci)常務會(hui)議審議通過。
《條例(草案(an))》對農(nong)(nong)(nong)村(cun)集(ji)體(ti)(ti)(ti)(ti)經濟組(zu)織和農(nong)(nong)(nong)村(cun)集(ji)體(ti)(ti)(ti)(ti)資(zi)產作(zuo)出定義,并明(ming)確(que)農(nong)(nong)(nong)村(cun)集(ji)體(ti)(ti)(ti)(ti)經濟組(zu)織履行(xing)管理集(ji)體(ti)(ti)(ti)(ti)資(zi)產、開(kai)發集(ji)體(ti)(ti)(ti)(ti)資(zi)源、發展(zhan)集(ji)體(ti)(ti)(ti)(ti)經濟、服務集(ji)體(ti)(ti)(ti)(ti)成(cheng)員等(deng)職能,依法享有獨立自主(zhu)經營權。
《條例(草案)》重點突出經營管理的有關內容,增加禁止抵押的集體資產范圍,規定“下列集體資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學校、衛生室、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公益設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資產”。
編(bian)輯|王月龍 杜(du)恒峰 杜(du)波
校對|盧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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