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2 17:01:28
每經AI快訊,2023年12月12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盛光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盛光祖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盛光祖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黨組書記、署長,原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5666萬余元。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其間,盛光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714萬余元。
寶雞市中級人(ren)民法院認為(wei),被告(gao)人(ren)盛(sheng)光祖的(de)行為(wei)構成受(shou)(shou)(shou)賄(hui)罪(zui)(zui)(zui)、利用影響力受(shou)(shou)(shou)賄(hui)罪(zui)(zui)(zui),數(shu)額特別(bie)巨(ju)大,均(jun)應依法懲處(chu)。鑒(jian)于盛(sheng)光祖部分(fen)受(shou)(shou)(shou)賄(hui)系未遂(sui),到(dao)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de)罪(zui)(zui)(zui)行,主動交代(dai)辦(ban)案機關尚未掌(zhang)握(wo)的(de)部分(fen)受(shou)(shou)(shou)賄(hui)犯罪(zui)(zui)(zui)事實,認罪(zui)(zui)(zui)悔罪(zui)(zui)(zui),積極退贓(zang)(zang),全部贓(zang)(zang)款贓(zang)(zang)物及孳息已(yi)追繳(jiao),依法可以(yi)從輕處(chu)罰。法庭遂(sui)作出上述判決(jue)。(央(yang)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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