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07 07:55:53
每經編輯|杜宇(yu)
據南通發布,員工(gong)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can),公司(si)以嚴重違紀為(wei)由辭退員工(gong),并拒絕支付賠償金,是(shi)否(fou)合(he)法?海安法院(yuan)對這(zhe)起勞動(dong)合(he)同糾紛作出一審(shen)判決(jue),雙(shuang)方勞動(dong)合(he)同解除,公司(si)向小王(wang)支付賠償金2萬元。

圖片來源:視(shi)覺中國-VCG41N876701606 (圖文無關)
2021年,小王入職A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令小王沒想到的是,入職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A公司作風嚴謹,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中午12點。而公司發現,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數高達12次。A公(gong)司認為,小(xiao)王(wang)的(de)行為違反公(gong)司制(zhi)定(ding)的(de)《員工管理(li)規定(ding)》,構成嚴重(zhong)違紀,于(yu)是(shi)在2022年12月(yue)向(xiang)小(xiao)王(wang)出具了(le)《解除勞動(dong)合(he)同通知(zhi)書(shu)》。
小(xiao)王認為,A公(gong)司解除勞動合同(tong)的行為違法(fa),應(ying)當(dang)支付(fu)賠償金(jin)2萬元,并向(xiang)仲裁(cai)委提出(chu)了仲裁(cai)。仲裁(cai)委支持了小(xiao)王支付(fu)賠償金(jin)的仲裁(cai)請(qing)求。A公(gong)司不服,起訴至海安法(fa)院(yuan)。
法(fa)庭(ting)上,小王(wang)辯稱(cheng),自(zi)己只(zhi)是提前(qian)一點離(li)開工(gong)(gong)作崗(gang)位,就餐打卡時間在11:50到12:03不等(deng),并沒有(you)影響本職(zhi)工(gong)(gong)作。甚至(zhi)有(you)時候(hou)(hou)到食堂(tang)就餐的時候(hou)(hou),已(yi)經(jing)(jing)到了12:03,明明已(yi)經(jing)(jing)可以視為(wei)下(xia)班時間了,但是A公(gong)司卻認為(wei)依然屬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tang)需(xu)要五六分鐘。而且其他職(zhi)工(gong)(gong)也(ye)(ye)會提前(qian)就餐。他認為(wei),公(gong)司的制度過于苛刻,缺(que)乏人文關懷,把提前(qian)就餐的行為(wei)認定(ding)為(wei)嚴重違(wei)紀,也(ye)(ye)不合法(fa)。
法院(yuan)在(zai)審(shen)理中查(cha)明(ming),2022年4月,A公司(si)組織(zhi)制(zhi)(zhi)定《員(yuan)工管(guan)理規(gui)(gui)定》,該(gai)制(zhi)(zhi)度規(gui)(gui)定,連續一個月內(nei)遲到、早退達9次以上算嚴(yan)重違紀給予降級降職(zhi)、解除(chu)勞動合(he)同處理。其中,早退指在(zai)規(gui)(gui)定的下班考勤時間(jian)前離崗,時長在(zai)30分鐘之(zhi)內(nei)的情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A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員工管理規定》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認可,故該管理規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其次,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時間早于上午下班時間十分鐘至幾分鐘不等,即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員工管理規定》的階梯性處理方法(即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最后,A公司(si)未能舉證證明其(qi)在單(dan)(dan)方解除(chu)勞動(dong)合同(tong)前(qian)履(lv)行通知工會(hui)的(de)義務或者起(qi)訴(su)前(qian)補正相關程(cheng)序(xu),故(gu)A單(dan)(dan)方解除(chu)勞動(dong)合同(tong)的(de)行為系違法。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判決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萬元。
一審(shen)判(pan)決(jue)作出后,雙方當事(shi)人(ren)均未上訴,本案裁(cai)判(pan)已(yi)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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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設立規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規定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必須經過民主程序。
“沒有規(gui)(gui)矩不(bu)(bu)成(cheng)方圓。”劉昌海(hai)指出,過(guo)于嚴格的(de)(de)管(guan)(guan)理(li)規(gui)(gui)定,也會讓員工(gong)(gong)感受到束縛的(de)(de)壓力,降低工(gong)(gong)作的(de)(de)積極(ji)性(xing)和(he)生產效(xiao)率。公(gong)(gong)司完善管(guan)(guan)理(li)是為了讓公(gong)(gong)司能(neng)夠得到更(geng)好(hao)的(de)(de)發(fa)展。當前形(xing)勢下,公(gong)(gong)司招人不(bu)(bu)易,優秀的(de)(de)員工(gong)(gong)更(geng)是公(gong)(gong)司發(fa)展的(de)(de)基石。在管(guan)(guan)理(li)和(he)考核時,應結(jie)合實際情況,彈性(xing)適用規(gui)(gui)章(zhang)制度,給犯錯(cuo)的(de)(de)員工(gong)(gong)改正的(de)(de)機(ji)會,通過(guo)溝(gou)通拉近(jin)員工(gong)(gong)與公(gong)(gong)司的(de)(de)距(ju)離,不(bu)(bu)斷改進和(he)優化做事方式,實現公(gong)(gong)司和(he)員工(gong)(gong)的(de)(de)共(gong)同(tong)發(fa)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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