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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受托責任邊界 共創優質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建設與受托人管理責任研討會”在深圳召開

2022-11-10 13:57:52

11月5日,由中山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營商環境建設與受托人管理責任研討會”于深圳順利召開。

本次研討會邀請28名來自司法、高校、金融資管行業理論與實務界的專家、學者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參與,共同探討如何通過準確的法律適用和解釋,明晰資管產品中各主體權利義務的邊界,維護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進而促進交易風險的合理分擔,推動金融及資管市場的穩定和良好向上發展。

明晰受托人責任

搭建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橋梁

近年來,受疫情疊加經濟承壓等因素影響,資管產品的收益持續呈波動下行趨勢,金融消費者因對收益不滿而發起的訴訟糾紛呈上升趨勢。在資管類糾紛的司法審理中,有關資管產品受托人管理責任的邊界、構成與認定等問題,在司法實務界有頗多爭議。

如何明確界定受托人責任,成了當下資產管理立法和制度層面關注的焦點。研討會上,專家們對如何在合法、合規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避免對金融體系造成系統性沖擊提出了各自的見解。

中國信托行業協會副會長閆建東指出,受托人應遵守《受托責任盡職指引》,貫徹“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原則,并且從嚴控制風險,建設好合規文化,這也是信托公司賴以生存的前提。

中國信托業協會專家理事李憲明強調,受托人管理責任界定不清,或者附加一些過重的管理責任,不利于受托人充分履責,容易造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過度保護,助長剛性兌付風險。在資產管理合同當中,尤其當發生糾紛時,受托人責任的邊界一直是剪不斷、理還亂的難題。從標準上來看,既有普遍性的一般認定標準,也有關于特定資產管理合同的一種特別的認定標準。從信托制度的發展和國內外信托合同的實踐來看,受托責任的標準更多是使用一般的認定標準,而且這個標準是動態發展的,同時也是抽象和原則性的。想完全拿出能夠普遍適用的具體標準,有非常大的難度。關于一般的認定標準,根據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結合我國信托糾紛實踐,應該從三個方面來理順關系,包括“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專業管理謹慎義務相平衡的原則以及自由與法定如何來平衡的原則。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羅娜表示,針對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角色和職責不同,前端應以合格投資者制度和投資者適當性規則來解決募集階段的問題;在投資、投后管理及退出階段則主要以賦予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擔以忠實和注意義務為核心的信義義務,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從政策考量的角度,指出司法審判不應當與監管政策過度趨同。他認為,監管政策和尺度是多變的,但司法審判要為市場提供穩定且可預期的法治環境,二者的特點不同。司法審判可以參考監管,但需保持中立性,不能以政策邏輯取代法律邏輯,不能帶有某種程度的結果導向。

定義信義義務

探討盡職履責的責任邊界

在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們從受托人信義義務的定義出發,探討受托人管理責任的構成與認定。

資深仲裁員林海權博士認為,受托人管理責任現在適用的領域和空間非常大,除信托外,私募基金資管行業都涉及受托人管理責任。隨著受托人管理責任糾紛增多,相關爭議越來越突出且集中,一方面是適當性義務如何證明和認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受托人管理責任的邊界問題,受托人管理責任涉及的政策考量和價值判斷應是多方面的。從審判實務的角度,受托人責任案件首先要確定請求權基礎,到底是締約過失、侵權責任還是違約,違規不必然是違約;其次需要厘定受托人在募投管退各階段責任、違反受托人責任但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是否必然導致民事賠償等責任認定問題。一方面,雖然我們要司法謙抑,要尊重市場主體的運作模式。但另一方面,它作為居中裁判,很多時候要考慮大環境和市場因素,如何在堅守法律因素下平衡各方利益。

華東政法法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肖宇認為,當委托人基于信任,把財產或權力委托給受托人時,他們之間構成了信義關系。信義義務為委托人提供了標準化的保護,也是受托人的行為標準。信義義務包含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但其也是有邊界的。需要在具體情境中去判斷是否履行義務,沒有履行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履行了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廉慧指出,對于受托人管理責任的認定,要更多地尊重《信托法》作為特殊法的規定。從責任體系看,受托人義務包括合同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明確具體義務,才可能構成違約。法定義務中的忠實義務,是剛性義務,適用無過錯責任,除非委托人或受益人已知情同意;法定義務中的謹慎注意義務,應該遵循一般行業注意標準。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宇詳細分析了違反信義義務的責任與商業判斷規則的適用,指出即便受托人因某種商業決策導致信托財產損失,如不涉及利益沖突,受益人須證明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能由受托人承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吳至誠闡述了受益人大會和受托人的權限劃分問題,他指出,對于那些信托文件沒有明確劃分權限的事項,如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沒有特別規定,則受托人就該事項有自由的處分權,無需取得受益人的同意。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學會會員周天林提到,多層嵌套產品具有特殊性,在沒有證據表明多層嵌套產品的內部屬于非對等交易時,需要厘清各主體權責,從而對責任進行分層。管理人對投資者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應當結合管理人違反管理義務的行為與投資者損害的因果關系、管理人的過錯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因素、投資者本身的投資經驗和風險預見能力等綜合判斷,使得過錯與責任能夠相適應。

在探討私募行業的投資管理實踐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時,來自業界的代表呼吁貫徹“法不溯及既往”的理念,明晰受托管理人的失職行為與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時,業界需要積極加強投資者教育,推動投資者了解受托人責任邊界。代表們還建議進一步完善信托登記制度,避免受托人責任被放大。

責編 蒲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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