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01 00:25:42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趙云 孫志成 蓋源源
近日,上海證監局和廈門證監局分別公布了從業人員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劉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利用他人的5個證券賬戶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 盈利約5463.87萬元,后被上海證監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
柳某信擔任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以及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情況。后柳某信被廈門證監局沒收違法所得2282.99元,并處以約4.14萬元罰款。

6月29日,上海證監局披露了劉某違法買賣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后任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后利用“秦某珍” 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通過劉某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設備委托下單共計24623筆,占總委托下單筆數的89.37%, 累計交易金額約146.82億元,盈利約5463.87萬元 。
上海證監局認為,劉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于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劉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并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

不過,在處罰落地之前,劉某及其代理人在兩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了7條申辯理由。
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劉某的案涉違法行為分為3個階段。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間, 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 ;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為應認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不應認定為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根據從輕和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已將毛某東、王某華、周某玲等3人的證券賬戶、銀行卡、U盾等全部交給了毛某東,由毛某東自行交易,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應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劉某已于2015年停止使用許某蘭、秦某珍賬戶,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
第三,本案盈虧計算不當,劉某使用證券賬戶內資金由劉某和毛某東共同出資,收益部分歸毛某東,建議重新計算本案盈虧。
第四,劉某存在自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從輕情節,建議對劉某予以從輕處理。
第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確定的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
第六,上海證監局在調查過程中未及時將劉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移送司法機關,程序違法。
第七,目前劉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已在刑事審判階段尚未判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8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不宜對劉某進行行政處罰。

圖片來源:攝圖網-ID:501772716(圖文無關)

對于前述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辯理由,上海證監局認為:
第一,劉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近7年的時間內先后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構成一個違法行為整體。本局于2020年8月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并未超過追責時效。
2013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間,劉某存在利用他人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該行為持續到現行《證券法》施行之后。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及現行《證券法》均禁止證券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為,且對該行為處罰幅度未作調整,故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間,案涉的“毛某東”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周某玲”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和“王某華”海通證券普通賬戶3個賬戶雖由毛某東操作,但其操作是為劉某服務,賬戶資金來源于劉某,涉案期間證券賬戶中的股票實際持有人為劉某,認定該涉案期間劉某行為違法無誤。
第二,結合在案證據,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于劉某。沒有證據顯示證券賬戶內資金存在由毛某東出資、收益歸毛某東的情況。 本案盈虧計算并無不當 。
第三,對劉某處罰建議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的處罰幅度適當。結合在案證據,劉某并未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四,本局對劉某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不存在違反《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及相關規定的情形。
綜上,上海證監局對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6月30日,廈門證監局也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進行了行政處罰。廈門證監局披露顯示,2015年3月,柳某信在中金財富證券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一般證券業務資格。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柳某信擔任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

據查,雍某娜為柳某信的配偶。“雍某娜”證券賬戶2019年3月14日開立于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賬戶交易資金18.14萬元來自于“雍某娜”中投證券賬戶銀證轉賬,交易盈虧由家庭共同承擔。柳某信在國盛證券任職期間,于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決策并操作“雍某娜”證券賬戶買賣股票262筆,累計交易金額910.60萬元,交易整體虧損。截至廈門證監局對柳某信立案調查之日,其仍持有部分股票。
柳某信除了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情況外,還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情況。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間,柳某信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獲取八名客戶的證券賬戶賬號及密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累計開展證券交易2892筆。上述證券賬戶交易資金均為客戶自有資金,柳某信未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但從國盛證券取得傭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國盛證券依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柳某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進行了處分。
最終,廈門證監局對對柳某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柳某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82.99元,并處以1.14萬元罰款。
記者|陳晨
編輯|趙云?孫志成 蓋源源?
校對|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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