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6-18 22:05:36
◎新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將禁入措施分為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交易類禁入設置了5年上限,而身份類禁入中,明確信披嚴重違法可終身禁入。
每經記者|王硯丹 每經編輯|何劍嶺
圖片來源:攝圖網
6月18日晚間 ,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7月19日開始實施。
新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將禁入措施分為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交易類禁入設置了5年上限,而身份類禁入中,明確信披嚴重違法可終身禁入。
先來看新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六大要點:
第一,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根據新《證券法》第221條,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身份類禁入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類禁入為“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交易類禁入為新增類型。
第二,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第三,交易類禁入類型中,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明確九類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者可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證券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法單位認定的其他對欺詐發行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證券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服務機構、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伙人、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設立的基金托管部門、基金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負
(六)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者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決策人;
(七)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有關責任人員;
(八)執法單位及相關自律組織的工作人員;
(九)執法單位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第五,明確在禁入期間的七個除外情形:
(一)有關責任人員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責令回購或者買回證券;
(二)有關責任人員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三)有關責任人員持有的證券被依法強制扣劃、賣出或轉讓;
(四)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證券交易場所相關業務規則,為防范和化解信用類業務風險需要繼續交易證券;
(五)為履行在被禁入前已經報送或者已經公開披露的材料中約定的義務需要繼續交易證券;
(六)賣出被禁入前已經持有的證券;
(七)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者依法制定的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明確八類情況可被終身禁入: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業人員等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并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導致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在報送或者公開披露的材料中,隱瞞、編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實、重要財務數據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或者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年內曾經被執法單位給予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5 年內曾經被采取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證監會本次修訂市場禁入規定,也引起了眾多市場人士的關注。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過去市場禁入范圍比較窄,總體而言市場禁入期限比較短。新規下市場禁入規則越來越細、越來越嚴,覆蓋范圍更廣、期限也在延伸,對違法者能起到較大的震懾作用。此外,新證券法規定,對借用他人賬戶的借出者或代持人都有明確處罰,也將加大違法成本,讓禍害市場者人人喊打。隨著資本市場法制法規的不斷完善,相信市場生態也將得到不斷凈化。
根據證監會統計,2016年至2020年,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占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占比約28%。分類型看,2016年至2020年期間,內幕交易類違法市場禁入17人次,市場操縱類違法市場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類違法市場禁入191人次,從業人員違法類市場禁入21人次,其他違法類案件市場禁入43人次。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一期間被終身禁入的人員中不乏曾經的市場風云人物。如2020年9月28日晚,當時的*ST康得發布公告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康得新、公司實際控制人鐘玉等人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對鐘玉、王瑜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徐曙、張麗雄分別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021年康得新被強制退市。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要求,落實好新《證券法》、新《行政處罰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相關內容,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力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為資本市場更好服務于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強執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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