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31 12:00:49
每經編輯|張楊運
北京證監局網站30日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王國慶,男,1974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國慶涉嫌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并申請聽證。應當事人王國慶的要求,我局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王國慶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國慶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0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王國慶先后在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商務總部上海運營部、上海淮海中路營業部任職。任職期間,王國慶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王國慶”“王某輝”“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等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
1.“王國慶”證券賬戶
“王國慶”證券賬戶2002年8月21日開立于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蘭溪路營業部,資金賬戶162XXXX348,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0021XXXX0546。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王國慶”證券賬戶買入賣出“中金南嶺”等股票金額累計2099萬元,獲利125萬元。
2.“王某輝”證券賬戶
(1)“王某輝”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蘭溪路營業部證券賬戶
王某輝是王國慶的妹妹。“王某輝”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蘭溪路營業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王某輝”申萬證券賬戶)2008年4月16日開立,資金賬戶1625XXXX28,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6222XXXXXXXXXXXX873(系王國慶代理開戶)和招商銀行0021XXXXXX35。“王某輝”申萬證券賬戶A股賬戶2009年3月25日銷戶,B股賬戶2011年11月29日銷戶。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王某輝”申萬證券賬戶買入賣出“農產品”等股票金額累計3924萬元,獲利80萬元。
“王某輝”申萬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王國慶的資金占比為54.58%。
(2)“王某輝”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營業部證券賬戶
“王某輝”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營業部(以下簡稱“王某輝”光大證券賬戶)2015年3月26日開立,資金賬戶40XXXX66,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光大銀行6214XXXXXXXX1114。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王某輝”光大證券賬戶買入賣出“樂視網”等股票金額累計2.5億元,虧損193萬元。
“王某輝”光大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王國慶的資金占比為40.22%。
3.“王某秀”證券賬戶
王某秀是王國慶的配偶。“王某秀”證券賬戶2000年4月26日開立,資金賬戶40XXXX88,三方存管銀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6225XXXXXXXX4007。該賬戶2010年1月26日銷戶。2006年4月至銷戶期間,該賬戶買入賣出“五糧液”等股票金額累計9112萬元,獲利229萬元。
4.“郁某莉”證券賬戶
郁某莉是王國慶的岳母。“郁某莉”信達證券賬戶2010年1月28日開立于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區九江路營業部,資金賬戶0022XXXX7003,三方存管銀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6225XXXXXXXX4638。該賬戶于2010年12月3日銷戶。
“郁某莉”光大證券賬戶2010年11月23日開立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江路營業部,資金賬戶45XXXX98,三方存管銀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6225XXXXXXXX4638。該賬戶最后一筆交易發生在2011年9月20日。
“郁某莉”上述證券賬戶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買入賣出“東方園林”等股票金額累計8269萬元,合計獲利119萬元。“郁某莉”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王國慶夫妻的資金占比為2.81%。
5.“王某茂”證券賬戶
王某茂是王國慶的岳父。“王某茂”信達證券賬戶2010年1月28日開立于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區九江路營業部,資金賬戶002XXXXXX005,三方存管銀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6225XXXXXXXX4620。該賬戶于2010年12月3日銷戶。
“王某茂”光大證券賬戶2010年11月23日開立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江路營業部,資金賬戶45XXXX99,三方存管銀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6217XXXXXXXX5968。
上述兩個證券賬戶,自開立之日起至2016年9月,買入賣出“五糧液”等股票金額累計6.5億元,獲利463萬元。“王某茂”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王國慶夫妻的資金占比為39.07%。
綜上,上述“王國慶”“王某輝”“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五人證券賬戶,買入賣出股票金額累計11億元,共獲利824萬元。這些賬戶的交易主要或部分由王國慶完成。
此外,2017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滬02刑初60號》認定,王國慶利用未公開信息,實際控制、使用“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袁某華”等6個賬戶,非法獲利896萬余元。根據上海滬港金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袁某華”賬戶趨同交易獲利300萬元。上述與本案重合的證券賬戶,本案已扣減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予以沒收的部分。
“王國慶”“王某輝”“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五人證券賬戶,其中“王某輝”“郁某莉”“王某茂”證券賬戶,根據資金來源于王國慶夫妻的占比折算,綜合認定王國慶買賣股票違法所得為357萬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賬戶的交易、資金流水、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詢問筆錄、法院判決書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王國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王國慶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第一,對當事人從業情況的認定存在事實錯誤;第二,對涉案賬戶交易股票的獲利金額計算錯誤,且當事人已接受刑罰,手段行為依法應當予以吸收,涉刑行為不應重復處罰,應當扣減相關違法所得;第三,給予的行政處罰過重,應當調整,理由為:已經接受刑罰,行政處罰力度高于刑罰,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認錯態度良好,應免于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王國慶證券從業人員身份認定無誤。王國慶案涉證券從業經歷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在光大證券電子商務總部上海運營部擔任團隊主管;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在光大證券上海淮海中路營業部擔任柜員,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9月5日,在光大證券上海淮海中路營業部擔任營業部業務推動崗兼融資融券專崗。
第二,當事人違法所得金額計算準確,違法所得認定過程中已扣減涉刑事部分相關數額。
第三,本案處罰幅度適當。
綜上,我局對王國慶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均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王國慶違法所得3,571,389.77元,并處以10,714,169.31元罰款。(合計罰沒1429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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