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場監管 2020-01-23 09:45:01
1月23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口罩”等疫情防治相關商品價格提醒告誡函。

受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部分與疫情防治相關的口罩等商品出現價格明顯上漲、售罄缺貨等情況。為保障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現提醒告誡如下:
各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各相關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核定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相關商品,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禁止各相關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各相關經營者如有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將嚴肅查處,并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一、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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