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31 21:07:41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辦法》強化了對于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股權監管,對于非金融企業成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控股股東的條件,更改了三項財務指標考核。
每經記者| 張卓青 每經編輯|盧九安

圖片來源:攝圖網
近期,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辦法》強化了對于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股權監管,對于非金融企業成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控股股東的條件,更改了三項財務指標考核,要求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同時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還取消了境外銀行成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資產規模限制。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辦法》的修改,著力于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合理劃分監管事權,提升準入監管有效性。
根據《辦法》的規定,“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指的是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農村中小銀行機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此次修訂的《辦法》中進一步強化了對于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股權監管。其中對非金融企業作為發起人并成為中小銀行機構控股股東的條件,更改了三項財務指標要求:包括“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
其次,《辦法》還參照中資銀行相關規定,從公司治理、股權關系、經營范圍、現金流量穩定性、資產負債管理等7個方面,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作為發起人的負面情形規定。比如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等。
另外,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按照內外一致原則,《辦法》還取消對境外銀行作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資產規模限制。
據了解,以前監管規定了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時,其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要求,也就是說,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境外金融機構,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
在進一步放寬境外銀行投資農村中小銀行機構限制的同時,《辦法》也明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農商行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資質條件要求參照境外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的《辦法》中還有多項涉及到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簡政放權的措施。
第一是下放部分審批事權。將法人機構合并、分立審批事權由銀保監會下放至銀保監局;同時將農商行開業審批事權由銀保監局下放至銀保監分局。
第二是簡化部分審批流程。主要包括將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事項由審批改為報告、合并農商行投資入股境內金融機構的“準出”、“準入”程序、對于高管人員在同質同類機構間同類性質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取消事前核準改為事后報告。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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