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17 14:51:47
每經編輯|徐豪
“怡口蓮”和“怡口蓮”竟然不是一回事!
讓我們先來看兩張圖片。
圖片來源:網頁截圖
有發現這兩張圖片中的商標有什么不一樣嗎?要知道,這兩張圖中的商標分別代表著兩家完全沒聯系的公司。
第一張圖片是來自英國的“怡口蓮”,在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見到“怡口蓮”生產的糖果,其生產的太妃糖是許多人記憶中的味道;而第二張圖片則是來自廈門的“怡口蓮”。
“怡口蓮”和“怡口蓮”,是不是有點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因認為對方侵犯自身的注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百利公司”)將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怡口蓮公司”)訴至法院。
圖片來源:新浪微博@北京海淀法院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定,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怡口蓮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余元。
公開資料顯示,“怡口蓮”,英文名為eclairs,是吉百利公司旗下的一個品牌。
吉百利公司,集團公司總部位于英國倫敦,主要生產、推廣及分銷糖果(巧克力、糖制糖果、口香糖等)及飲料產品。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軟飲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時擁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產品的公司。吉百利公司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約200年前。
圖片來源:吉百利公司官網
本案中,原告吉百利公司訴稱,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領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蓮公司生產、銷售和宣傳標有“怡口蓮”商標的巧滋脆夾心米果,該商標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怡口蓮”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此外,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譽的故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怡口蓮公司生產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的裝潢與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蓮蓮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產品的裝潢亦高度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該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吉百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怡口蓮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被告怡口蓮公司辯稱,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雖然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但有效期間的使用行為具有合法基礎,不具有可歸責性。
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商標使用的“米果”與吉百利公司商標使用的“糖果”不屬于類似商品,怡口蓮公司未與吉百利公司商標進行傍靠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損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權益。
怡口蓮公司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核準注冊的“怡口蓮”商標,企業的商號主要識別部分與商標一致符合商業慣例,企業的設立登記合法合規,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構成知名商品以及產品的裝潢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該裝潢屬于行業慣常設計,亦非法律意義上的“特有裝潢”,怡口蓮公司米果產品的包裝設計整體有較大的區別,已經盡到了合理避讓的義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因此,怡口蓮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怡口蓮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余元。
據北京海淀法院,本案有以下幾大爭議焦點。
首先,被訴“怡口蓮”標識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對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標權的侵害?
“怡口蓮”曾為怡口蓮公司的注冊商標,于2012年獲準注冊,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故判定怡口蓮公司對“怡口蓮”標識的使用行為應當區分2019年9月20日前及2019年9月20日后兩個時間段。
在案證據顯示,“怡口蓮”標識被認定無效后,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依然在公開銷售,該產品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蓮”標識, “怡口蓮”與“怡口蓮”在文字構成、讀音、呼叫以及含義上完全相同,“怡口蓮”核定使用商品與“怡口蓮”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日常生活食品,關聯性較強。
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怡口蓮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怡口蓮”標識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同時,怡口蓮公司使用“怡口蓮”作為其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吉百利公司廣泛使用、宣傳,“怡口蓮”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廣為公眾知曉,與相關公眾之間建立了穩定的聯系,且吉百利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銷售和宣傳,怡口蓮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對此應當明知。怡口蓮公司在選擇和注冊企業名稱時,應當對在先較為知名的品牌進行避讓,但其仍然選擇“怡口蓮”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進行了注冊,難謂善意。
另外,怡口蓮公司在其生產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上使用相關裝潢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定,怡口蓮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包裝上、宣傳推廣中使用了“怡口蓮”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怡口蓮公司使用“怡口蓮”作為其企業名稱,對吉百利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新浪微博@北京海淀法院、新京報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