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1-08 11:34:51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姚祥云
圖片來源:攝圖網
繼1月4日之后,銀保監會再次發布處罰信息。
1月7日,銀保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浙商財險在原保監會監管函(監管函〔2017〕23號)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車險新業務期間,通過批單的方式延長保險止期,共涉及保單357份,批增保費189.35萬元,孫大慶對此違規事項負主要責任,李昂對此違規事項負次要責任;簽發新保單1674份,保費金額合計1462.4萬元,李昂對此違規事項負全部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9月20日,原保監會下發當年第23號監管函,介紹2017年二季度浙商財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45.4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90.79%,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27條和第29條的相關規定,經原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第39次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對浙商財險采取以下監管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非車險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顯然,浙商財險并未好好執行原保監會的處罰。據此,銀保監會再次對浙商財險作出處罰。銀保監會表示,浙商財險在被監管函禁止接受非車險新業務期間承保新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浙商財險處以罰款4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孫大慶處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李昂處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浙商財險于2009年6月23日獲準開業,專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由于開發的保證保險業務受到僑興債的牽連,導致償付能力一度下降,浙商財險一度尋求增資緩解資本金壓力,而所開展的保證保險業務也于2018年初被叫停一年,當時原保監會開罰單121萬元。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浙商財險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30.16%,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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