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31 18:32:02
證監會答復政協提案稱,互聯網形式的證券業務本身仍具有證券屬性,其業務性質、經營條件、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可以沿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運用互聯網技術的證券經營機構和服務機構,仍需在原有框架下開展相關業務和服務。同時為防范互聯網技術在證券行業具體運用時可能存在的風險,我會后續將統籌考慮對互聯網形式的證券發行(如股權眾籌)等具體情形進行特別規范,適時制定或修改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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