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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與康達爾“暗斗”三年 劇情復雜不遜“萬寶明爭”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9-20 01:30:36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王志福    

◎每經記者 王志福

“萬寶之爭”的跌宕起伏吸引了各界關注,其實在深圳還有一場復雜程度與之相比毫不遜色的爭斗——康達爾(000048,SZ)與京基集團的股權之爭。

自2013年9月“林志賬戶組”(包括林志在內的13個自然人賬戶)大舉買入康達爾股票開始,到今年9月火藥味十足的臨時股東大會,這場劇情復雜、交鋒凜冽的股權大戰已經跨越了3年,且沒有終結的苗頭。

京基演繹“潛伏”戲碼

如果說“萬寶之爭”是明爭,那么康達爾股權之爭則開始于“潛伏”的暗斗。

2013年9月開始,林志與陳木蘭、林舉周、鄭裕朋、陳浩南、陳立松、譚帝土、趙標就、溫敏、邱洞明、楊開金、凌建興、劉彬彬共13個自然人賬戶(下稱“林志賬戶組”),通過二級市場大舉買入康達爾股票。

到了2013年10月10日,林志賬戶組已經合計持有康達爾股份比例超過5%,達到5.12%;10月29日,達到10.39%;12月11日,達到15.08%。

之所以稱“潛伏”,就在于這一系列增持均不為外界所知,甚至康達爾管理層也并未發現,直到深圳證監局在2014年底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將林志賬戶組舉牌康達爾卻秘而不宣的違規行為公之于眾,并處以60萬元罰金。

2015年6月份,林志賬戶組繼續增持康達爾1560萬股,同時還賣出康達爾1.1萬股,造成短線交易。經此操作,林志賬戶組合計持有康達爾19.8%股權,逼近第四次舉牌。

康達爾漸漸意識到,林志賬戶組并非簡單的財務投資人,在2015年6月26召開的2014年度股東大會上,康達爾董事會拒絕了林志派駐董事的臨時提案,理由是:林志個人持股1.34%,未達3%,雖實際操控13個賬戶但未獲他人授權。

京基集團開始“現身”。2015年8月31日,林志與京基集團以及自然人王東河締結為一致行動人。9月7日,康達爾公告,公司9月1日接到京基與林志、王東河送達的權益變動書:三者分別持有康達爾股票4.84%、19.80%、0.09%,合計達24.74%,即9660萬余股,已逼近合計持股31.66%的第一大股東深圳市華超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超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王東河2000年進入京基地產工作,歷任京基集團控股80%的子公司深圳京基地產財務管理中心總經理、副總裁。

后來華超投資披露的資料中指出,林志這一關鍵人物也在2003年至2007年期間為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陳木蘭、林舉周、鄭裕朋、陳浩南、譚帝土、趙標就、溫敏、邱洞明、楊開金、凌建興、劉彬彬也為京基集團或旗下公司員工。

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2月,京基先后增持康達爾1930萬股、1971萬股、5821萬股。增持完成后,京基與林志、王東河解除一致行動人關系。京基持有康達爾股份11619萬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為29.74%,其中19.89%來自于林志和王東河的股權轉讓,9.85%股權吸收自二級市場,總耗資在31.7億~35.9億元之間。

康達爾的“防守反擊”

康達爾管理層開始了針對京基的“防守反擊”。

康達爾的第一個攻擊點便指向“違法增持”。2015年11月,公司董事會剝奪林志等人股東權利。2015年12月,康達爾又一紙訴狀將林志等人告上了廣東省高等法院,請求就是判定林志等人無表決權、不具備收購資格、減持到5%以下、收益歸康達爾等。此后,京基也以康達爾董事會侵犯自身股東權利為由多次將康達爾告上法庭,兩者進行“拉鋸戰”。

這也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2015年12月28日,深交所對京基集團發出關注函,詢問京基集團是否借用自然人證券賬戶,林志對一致行動人信息及資金來源的披露是否真實準確。

2016年6月7日,康達爾也連拋14問質問京基集團,對林志等12人與京基集團的關系進行了逐條發問。華超投資還提交了一份林志等12人相關信息的函件,其中羅列了每個人在京基集團或者其子公司工作的紀錄。

媒體也開始爆料。《證券市場周刊》報道指出,“目前康達爾前十大股東中,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吳川聯合企業家”)和京基集團關系匪淺,吳川聯合企業家購買康達爾股票的部分資金甚至可能來自京基集團。”

京基集團回復稱:“本公司實際控制人陳華先生及其關聯方、本公司及其關聯方,與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資金往來關系。”

另一方面,京基集團也在尋找機會回擊康達爾。

2016年4月24日,康達爾宣布與中建一局就康達爾山海上園二、三、四期工程和沙井工業園舊改項目簽署施工合同,總工程款達239億元,項目建設成本分別高達11333元/平方米、10476元/平方米。京基方面認為,合同約定的成本,均遠遠超過市場正常水平,工程造價明顯虛高。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9.3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或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應該在經董事會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今年6月12日,京基集團向康達爾提出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終止上述地產項目合同,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此外,京基集團還提請罷免康達爾現任全體董事及股東代表監事并重新選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京基集團前后共5次向康達爾提交上述議案,前4次均遭遇了“攔截”而失敗,終于在第5次成功送上康達爾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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