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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對違規減持異象應強化處罰和約束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9-07 00:19:55

◎熊錦秋

據不完全統計,最近有十余家公司因違規減持收到交易所監管函,包括窗口期違規減持等;另外有些公司可能借高送轉掩護股東減持也引發監管機構關注。筆者認為,應強化對違規減持的處罰,同時對高送轉掩護減持現象出臺約束機制。

比如,中小板某上市公司擬定于8月18日披露半年報,其公司高管配偶卻于8月4日賣出公司1.2萬股股票,時間間隔不足30日。按《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等情形下,董監高不得交易本公司股票,此即董監高“窗口期”交易禁令。對中小板公司,按規定“窗口期”交易禁令約束范圍更廣,甚至包括董監高的配偶。

目前對“窗口期”交易的法律規則盲點在于,對于違反禁令的主體,《證券法》等并沒有明文規定行政處罰措施,另外《證券法》規定董監高6個月內短線交易的收益需歸入上市公司,但對窗口期交易卻無類似規定。筆者認為,如果要讓“窗口期”交易禁令成為市場不可逾越紅線,對此理應規定行政處罰措施,同時還應規定與短線交易類似的歸入制度。考慮到窗口期交易與短線交易有所區別,窗口期違規交易只有減持方向的交易,其持股成本難以確定、違規收益也難確定,不妨規定將窗口期違規交易金額的10%~20%歸入上市公司,以改變上市公司目前自罰時無章可循的局面。

現實中有些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股份越過紅線但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停止減持,這個現象屢屢發生。對此只能通過加大處罰的威懾力度來解決。目前證監會對此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處罰是針對大股東超比例減持未及時信息披露行為,給予幾十萬元罰款;另一部分處罰則是針對大股東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減持行為,予以減持市值百分之幾的罰款,這部分處罰依據是《證券法》第204條“違法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實踐中這部分罰款多數在“減持市值”的10%以下。

對大股東在限制期內違規減持股票、“等值以下罰款”的規定彈性太大,這等于沒有底線。建議可明確大股東每違規減持1元,就要被罰掉最少0.8元、最多1元,如此規定,大股東就不敢輕易違規減持。

近段時間,監管部門對可能借用“高送轉”掩護股東減持的現象表示了關注。對此,需對高送轉濫行出臺約束制度。A股股票絕大多數股票面值為1元,現在動不動就10送轉30,將來10送轉100、送轉1000都有可能出現,對于每股面值為1元的股票,高送轉后每股凈資產甚至只有幾分幾毫,這樣的話對“低段”股民來講就有相當欺騙性,從而陷入“面值陷阱”。對此不妨規定,上市公司送轉之后每股凈資產不能低于1元,否則不能送轉;對于已在香港上市的企業,要回歸A股就必須將面值恢復為1元。

按規定,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個人大小非、大小限原始持股以及在解禁日之前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也即解禁日之后的送轉股就不在征稅范圍;若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之后實施高送轉、1股變成4股,那么將有四分之三的股票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凸顯目前稅收制度的巨大漏洞,應規定對限售股解禁后衍生的所有“子子孫孫”股票,也都納入個稅征收范圍。

(作者系財經時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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